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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 关于做好第二轮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 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农业农村处 作者: 日期: 2024-10-28

各市、县(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宁东管委会财政审计局,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宁夏农垦集团,有关保险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提升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水平和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128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区第二轮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及《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是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大力提升保险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根本保证;是规范市场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根本需求。各市、县(区)财政、农业农村、林草及宁夏农垦集团等有关部门及有关保险机构要统一思想认识,统筹安排部署,确保遴选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营造规范有序、适度竞争的农业保险市场环境。

二、遴选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遴选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流程公开,评审标准公正公平,将遴选工作置于公开透明的环境中,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二)坚持能力导向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突出以服务能力、合规经营能力、风险管控能力为基本导向和前提,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格局,鼓励承保机构加大投入,提升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农业保险更好的服务农业生产。

(三)()坚持绩效导向构建科学合理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按照中央及自治区年度绩效目标有关要求,不断完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并与市场准入和退出挂钩,优胜劣汰或“一票否决”。

三、遴选内容

(一)()遴选范围。遴选承保机构经营服务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由各级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涵盖所有享受中央、自治区、市、县(区)财政保费补贴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保险品种。不包括市、县(区)自主开展的保险产品和承保机构自主开展的各类涉农商业性保险品种。

参与遴选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承保机构,是指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原宁夏银保监局)共同核准具备农业保险经营资格的自治区级承保机构(见附件1),并经自治区级承保机构授权的市级分支机构(只能参与驻地一个县区遴选)及县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可以参加当地承保机构遴选工作。

(二)遴选主体。各市、县(区)及宁东管委会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内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开遴选工作;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及宁夏农垦集团负责组织本辖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开遴选工作(以下统称“组织实施部门”)

(三)遴选方式。遴选方式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方式确定,可采取发布遴选公告或邀请所有符合条件的承保机构分支机构参与遴选等方式。原则上以组织实施部门所在的行政(管理)区域整体遴选承保机构资质。

(四)遴选时间。2024年10月10日---12月底前完成遴选工作,包括发布遴选公告、发布通知、进行评分、公告结果、签订合同等事项。

(五)服务期限。遴选承保机构一经确定,经营服务期限为5年,即:2025年1月1日-2029年12月31日。

(六)资格遴选。市、县(区)、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及宁夏农垦集团每个行政(管理)区域承保机构遴选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家,确需超过3家的不得超过5家。宁东管委会因规模较小只遴选1家。

(七)承保区域划分。各市、县(区)及相关单位根据综合评分、机构近3服务能力、机构实力、风险管控能力、合规经营能力、绩效考核结果等要素,在财政承受能力范围内合理划分经营区域或市场经营份额。

四、遴选条件

(一)承保机构遴选突出以服务能力、机构实力、风险管控能力、合规经营能力、绩效考核结果等要素为基本导向和前提,坚持规范有序、适度竞争。遴选应以评审结果为导向,满足中央及自治区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有关要求。

(二)参与遴选的承保机构或上级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2.自治区分公司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部门,至少配备5名农业保险等相关专业人员,具有较强的核损理赔和风险管理能力;

3.自治区分公司具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4.在参选区域依法依规设立了独立的分支机构和独立的业务科室及岗位,具有完善的基层(乡镇级)服务网络及服务站点(行政村级);

5.信息化建设满足业务管理要求,能够按要求与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再”)约定分保业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承诺能够与宁夏农业保险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对接;

6.承保机构总公司已与中国农再签署当期有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标准协议》,双方可协商对有关条款进行调整;

7.具备完善的农业保险管理制度体系,内控管理良好,近3年内未因农业保险业务受到相关法规及行政处罚;

8.承保机构总公司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大于180%,综合费用率应控制在20%以内;

9.本遴选事项不接受联合体遴选。

10.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遴选规则

(一)组织实施部门公开遴选当地农业保险承保机构评审指标主要包括以下6个方面。具体为:

1.服务能力(36分):包括服务网络(站点)、专业专职人员、车辆配备、政策宣传、风险减量、产品创新、科技运用等;

2.机构实力(8分):包括综合偿付能力等;

3.风险管控(18分):包括内控管理、大灾风险分散、大灾应急预案、消费者保护监管评价、大灾准备金等;

4.合规经营(28分):包括承保理赔方案、理赔时效、行政处罚、风险综合评级、综合费用率等;

5.市、县(区)及相关单位附加指标(10分):应从承保机构对当地推进乡村振兴、助力当地经济发展、农业防灾减损、农业保险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设置。但不得违反国家公平竞争相关规定。个性化指标不得与共性指标重复设置。

(二)(二)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公开遴选共性评审指标及评分规则,市、县(区)及相关单位按照附加指标要求,结合实际,公平、公正设置个性评审指标及规则(详见附件2)。

(三)组织实施部门应将承保机构遴选结果在相关门户网站或媒体上公告,并与其订立书面合同。承保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书面合同约定和财政预算安排确认保费收入。否则,将依法依规处罚或取消中选资格。

(四)经营服务期限内,发生政策调整,仍由原承保机构承办。服务期内如果自治区创新开展农业保险试点,按照试点通知有关要求执行。

(五)承保机构在服务期内,如存在以下情形的,取消中选承保机构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资格,剩余服务期限和区域重新遴选。

1.承保机构及其负责人因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出现违法情况的;

2.承保机构连续两年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及考核70分以下,单次绩效评价及考核60分以下的;

3.自治区级及市、县(区)承保机构受到相关部门处罚停止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

六、遴选程序

(一)组织实施部门在遴选方案中应明确遴选承保机构数量、区域划分、服务期限等要素,并按照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公开遴选评审指标及评分规则,公开、公正开展遴选工作。参选承保机构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二)组织实施部门应在指定的门户网站发布遴选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组织实施部门应当按照遴选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免费提供遴选文件,提供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组织实施部门原则上应当自行开展承保机构遴选事宜,确需委托代理机构的,应本着不增加遴选经费成本的原则,合理确定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遴选相关经费不得从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中列支。

(五)组织实施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人数应当为5人及以上单数,可从财政、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熟悉农业保险的专业人员中抽取。鼓励建立承保机构遴选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评审专家与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全过程应当保密。

(六)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评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中选承保机构,并在门户网站公告中选结果,中选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中选公告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中选通知书,同时将中选结果报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备案。

(七)组织实施部门根据有关法规,应当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与中选承保机构签订书面合同(协议)。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承保机构遴选工作具有高度的政策性、复杂性和敏感性,组织实施部门要切实发挥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组织制定遴选方案,并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做好遴选工作,确保中选承保机构符合本地市场需求、赢得投保人认可。

(二)()确保公开公正。组织开展遴选工作,要确保程序规范合理、过程阳光透明、结果公平公正。自治区财政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指导监督,对程序不到位、规则不规范,甚至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负面影响的,暂停遴选活动或重新遴选;对单位或个人将严肃追究责任,必要时可依法依规处理。对遴选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和农业农村厅反馈。

(三)()其他事项。自2025年1月1日起,各市、县(区)及农垦集团按照调整后的政策及遴选区域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森林保险承保机构服务到期后,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对未进行新一轮遴选的,自治区财政将不予保费补贴。承保机构保险区域发生变更的,原承保机构应继续履行未到期保险责任,确保农业保险各项业务平稳过渡。


附件:1.具备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资格的自治区级承保机构名单

2.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公开遴选评审指标及评分规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4年10月23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具备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资格的

自治区级承保机构名单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5.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6.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

7.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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