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奖补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现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4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管护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奖补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日常维修养护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县(市、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工作的以奖代补资金。奖补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主要是指项目竣工验收2年后,为保持项目原设计功能、规模和标准,组织开展的日常维护和局部整修。
第三条 奖补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坚持绩效导向”的原则共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年度预算编制审核、资金分配建议审核、分配下达资金预算、资金使用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制定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工作考核办法、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预算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按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督促预算执行,具体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奖补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管和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奖补资金具体实施方案、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管等,按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做好预算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具体工作。
各县(市、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考核和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 各县(市、区)要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机制,明确管护责任主体,鼓励村级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受益主体直接参与高标准农田管护,提升建后管护水平。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应与管护机制同步落实,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要明确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方式、管护经费来源等。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同步验收管护机制到位情况。
第二章 资金使用和分配
第六条 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各县(市、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工作,县区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坚持基础性与引导性政策相结合,重点支持应由政府承担的公共管理基础部分维修管护,引导激励受益主体直接参与高标准农田项目管护。
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开支、偿还债务和垫资、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无关的支出。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的责任主体,要强化支出责任落实,统筹自身财力,将应由政府承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确保建成项目持续发挥效益。
自治区财政在分配奖补资金时将各县(市、区)财政投入情况作为考虑因素,对于在项目管护中未履行投入责任或实际投入明显偏低的,将适当扣减奖补资金。
第八条 奖补资金分配突出激励导向,主要根据基础因素、绩效考核因素和其他因素分配。基础因素占比50%,主要包括高标准农田管护面积、管护类型等因素;工作考核因素占比40%,主要根据农业农村厅对各县(市、区)管护工作考核结果分配,突出激励导向,获得奖补资金的县区比例不超过50%;其他因素占比10%,主要包括县区管护资金投入、奖补资金执行进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将减少或取消下年度奖补资金安排。
(一)出现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奖补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各级审计、财会监督等部门检查发现有严重违规行为的;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出现重大事故未及时处理且不安排维修养护经费的;
(三)未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机制、管护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四)未按照年度实施方案完成任务、管护质量不合格及奖补资金支付严重滞后的。
第十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督促相关部门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及时拨付奖补资金,确保奖补资金全部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方面,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绩效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按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预算执行中开展绩效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预算执行结束后,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和绩效信息公开,并将绩效自评结果报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奖补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奖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全过程监督,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效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对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四条 各市、县(区)资金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要规范使用奖补资金,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台帐,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支付,加强并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市、县(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修改基础数据、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奖补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可根据项目执行实际作出相应政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