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关于组织申报 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实施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的通知》(财办社〔2023〕12号),现就申报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主体及范围
项目申报主体为地级市人民政府,包括市本级和所辖各县(区)。中卫市2022年已确定为示范项目,不再重复申报。
二、项目申报内容
请严格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实施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的通知》(财办社〔2023〕12号,详见附件)的编制要求,逐条对照,组织专家认真编写,高质量完成相关申报文件。
三、项目申报材料及时间
各地级市以市人民政府文件,将本市申报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计划表、上级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和必要的佐证材料等(含全部电子文档),务必于2023年3月6日(12时)前报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逾期申报的项目视为无效项目。
四、项目申报要求
(一)在确定项目实施内容时,应综合考虑所辖公立医院,包括辖区内省属公立医院。
(二)各市、县(区)财政和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汇报,由地级市人民政府牵头,统筹所辖县(区),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做好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统筹协调,必要时可聘请专家组建专班,明确职责,压实责任,确保组织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实施条件、主要内容、资金估算等由具体单位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并对审查结果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
(三)各市申报项目实施方案要精心谋划,科学完整,切实可行,要符合自治区及本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并统筹兼顾上级财政资金和预算内基建投资等,避免交叉使用、重复支持。
(四)各市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128号)等要求,落实地方公立医院改革与发展主体责任,整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地方资金、医院筹资等各项资金来源,科学合理测算项目所需资金。其中中央补助资金不超过5亿元。
(五)自治区将组织专家对各市申报的项目开展竞争性评审,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筛选1个医改任务重、工作基础扎实、改革积极性高、改革与发展好的地市,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财政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评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等相关单位要加强项目申报全过程的技术指导,确保项目实施方案等申报资料高质量完成。
(六)请各市确定2名联络员,原则上为市财政和卫生健康部门领导。请于2月27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办公室和手机)报自治区财政厅和卫生健康委。
附件:1.《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实施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的通知》(财办社〔2023〕12号)
2.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实施计划表
3.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联络人及电话: 自治区财政厅社保处 陈 彬 8553155/15695080125
自治区卫健委体改处 拜世雄 5058513/15809576820
自治区卫健委财审处 鲁 刚 5047115/15009509930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0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