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征集意见结果情况的公告
2022年3月,自治区财政厅研究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3月17日,以财政内网专送形式向财政厅各处室征求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延续性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相关处室共提出4条修改意见,经研究讨论,对由采购人归集验收依据、验收小组确认验收方案、扩大费用发放人员范围等3条意见予以采纳,对删除由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履约验收工作1条意见不予采纳。3月18日,以便函形式向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和各市、县(区)财政局征求关于意见,其中5家单位提出17条修改意见,经研究讨论,对增加供应商内部自验、增加信用评价相关期限及修改部分文字表述等5条意见予以采纳,对增加监管部门参与验收工作、增加履约验收申请参考样本、增加先技术验收再综合验收方式、延长履约验收结果信息上传时限等12条意见不予采购,其他单位均无修改意见。3月17日至4月4日,在宁夏政府采购网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3月22日至4月4日,在宁夏财政厅外网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在公告期内共收到1家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3条修改意见,经研究讨论,对进一步明确履约验收相关费用支出范围及标准1条意见予以采纳,对修改合同金额表述、明确验收情况说明等2条意见不予采纳,未收到其他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修改意见。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