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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科研活动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宁夏科技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 教科文处 作者: 赵睿广 日期: 2022-04-08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的精神,在深入调研充分听取相关单位和科研人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结合区情实际,自治区财政厅起草了《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科研活动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宁夏科技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并请于2022年4月16日前将您的宝贵意见反馈我厅。

联系人:赵睿广   电话:0951-5039680  16695115185

附件:1.《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2.《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科研活动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3.《宁夏科技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4月8日


附件1:

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暂行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参照财政部出台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自治区财政厅拨付的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  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  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六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

第七条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

第十条  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根据财政部对专家咨询费标准调整等情况,自治区财政厅适时对自治区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专家咨询费原则上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本行业本单位非项目(课题)组人员以专家身份参与咨询活动,可按标准领取专家咨询费。院士参与咨询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组织专家咨询活动的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发放专家咨询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建立专家咨询费的支付审核机制,负责核实专家咨询行为及专家咨询费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并及时向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对专家信息不真实、存在虚假咨询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或单位有关规定的,应当拒绝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对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做好财务记录,并及时归档,定期对专家咨询费支付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科研项目开支的专家咨询费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予以执行。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  月  日。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科研活动

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事业发展,切实落实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解决差旅费报销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科研活动差旅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自治区本级财政拨付的各类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在外开展科研活动的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协会等(以下简称“科研项目单位”)。

科研活动是指:科研项目单位有组织有系统的开展科技活动,主要包括研究与发展活动、研究与发展成果应用以及科技服务活动。

第三条 科研活动差旅费是指科研人员临时到科研项目单位常驻地以外地区开展科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四条 各科研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项目负责人责任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责任审批制度规定的程序执行。科研项目负责人应从严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科研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五条 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次、分项目的原则制定。自治区财政厅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交通费

第六条 交通费分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是指科研人员出差到科研项目单位常驻地以外地区开展科研活动所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市内交通费是指科研人员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科研活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定额补助,包干使用。在科研项目单位所在地级市内所辖县、区出差的每人每天50元,其它地区每人每天80元。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领取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四条 住宿费是指科研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五条 科研人员在自治区内出差的住宿费开支标准分地级市确定。具体如下:

在自治区以外地方出差的住宿费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单位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科研学术活动住宿地点由举办方指定并超出限额标准的,经科研项目单位审批同意,可按对应限额标准上浮50%执行。

以上住宿费标准为最高限额。当天往返的,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但科研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午休房价格不得超过全天房价的一半。

第十六条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七条 住宿费原则上在标准限额之内凭据报销,经项目负责人批准项目单位备案后,可以实行定额补助、包干使用政策。选择实行住宿费定额补助、包干使用政策的科研项目单位或科研项目,政策执行期应相对稳定,一般不低于一年或一个项目执行期。

第十八条 住宿费定额包干补助标准,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标准的90%发放定额补助,补助天数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领取住宿费定额补助的人员不得再多头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九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二十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定额补助,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在自治区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在自治区以外地方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参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单位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

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未缴纳伙食费的不得领取伙食费补贴。未按规定限额标准用餐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科研活动差旅费,费用应按照项目负责人责任审批制度规定程序从所研发的项目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其他单位、企业转嫁,不得在多个项目中重复列支。

第二十四条 科研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实行住宿费定额包干政策的可以不提供住宿费发票。

第二十五条 各科研项目单位,应加强本单位科研活动差旅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建立健全项目责任人责任审批制度。单位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项目负责人责任审批制度规定的程序,从财政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差旅费。对不按规定程序批准、不按规定范围开支的不予报销科研活动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凡是不涉及科研活动的公务出差,属于行政事业序列的单位,按照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所产生的费用一律不得从财政科研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 自治区财政厅对自治区本级各科研项目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科研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责任审批制度是否健全,科研差旅活动是否按责任审批制度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科研活动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科研活动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转嫁科研活动差旅费;

(五)是否在多个项目中重复报销科研活动差旅费

(六)科研活动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科研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科研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科研项目单位没有建立项目责任人责任审批制度;

(二)没有按照责任审批制度执行的;

(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四)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五)多头报销科研活动差旅费的;

(五)转嫁科研活动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十条 科研人员外出参加相关科研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从相关财政科研经费中报销。

第三十 各科研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

第三十 各市县(区)财政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相关规定。

第三十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  月  日。

附件3:

宁夏科技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本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缓解科技企业融资困难,根据《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20〕15号)有关要求,自治区设立宁夏科技担保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夏科技担保基金属于政策性担保基金,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首期规模1亿元,后期根据基金运行情况调整预算规模。

第三条宁夏科技担保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鼓励创新、风险共担”的原则,与有关市县(区)、园区、担保机构联合设立科技担保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用于引导担保机构为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并对担保代偿给予风险补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是指自治区内注册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科技创新示范企业、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科技小巨人企业、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承担自治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自治区财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宁夏科技担保基金的制度建设和指导管理工作。

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会同自治区财政管理部门制定完善科技担保基金管理制度;遴选确定合作担保机构(单位);会同自治区财政管理部门开展子基金绩效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做出科技担保基金资金调整决定;会同自治区财政管理部门审定担保代偿补偿建议;提出委托单位管理费用建议。

自治区财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牵头制定完善科技担保基金管理制度;负责科技担保基金的预算安排、拨付和监管;会同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遴选确定合作担保机构(单位);会同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开展科技担保基金的绩效评价、做出资金调整决定;会同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审定担保代偿补偿建议;根据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意见,核定委托单位管理费用。

第六条 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委托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委托单位”)负责科技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管理经费从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中列支。

委托单位职责:协助制定科技担保基金管理制度;受理合作担保机构(单位)的申请;与合作担保机构(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向合作担保机构提供科技企业名录;负责科技担保贷款备案;组织实施绩效评价;提交科技担保基金年度运行报告及资金对帐信息;受理担保代偿补偿申请并提出补偿建议;完成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自治区财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管理部门委托宁夏财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金公司”)作为科技担保基金债权人,主要职责为:按照自治区财政管理部门预算资金拨付文件和相关协议,向合作担保机构拨付科技担保基金及补偿资金,并做好资产登记;根据自治区财政管理部门、科技管理部门的资金调整决定,牵头开展科技担保基金资金调整工作。

第八条 合作担保机构负责子基金业务运行和专户管理,主要职责为:确定合作银行;开设子基金专户实行单独核算;独立审核、开展科技担保贷款业务;加强贷后跟踪管理;配合财金公司完成资金调整;根据合作银行业务开展情况,经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同意,调整子基金在各合作银行的资金分配比例等。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九条 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自治区财政管理部门按照“自愿申报、公开答辩、择优筛选”的方式,确定合作单位及合作担保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子基金,其中科技担保基金对单支子基金出资比例最高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50%。

第十条合作担保机构在科技金融战略合作机构范围内自主确定合作银行,在子基金规模基础上放大2倍(含)以上为科技企业提供科技担保贷款。原则上,单户企业科技担保贷款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企业申请续贷时,可按其上年度科技资质继续享受政策。

第十一条合作担保机构应在其合作银行开设子基金专户,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子基金除作为科技担保贷款保证金使用外,未经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转出专户。子基金中科技担保基金出资部分产生的担保费用收益让利于合作担保机构,利息收入滚入科技担保基金管理。

第十二条 合作担保机构应在科技担保贷款发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单位提供《委托担保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进行备案。未经备案的科技担保贷款,不纳入科技担保基金补偿范围。

第十三条科技担保贷款发生代偿后,科技担保基金按照合作担保机构代偿本金的10%给予风险补偿。以企业知识产权、订单、股权、预期收益设定反担保且抵质押占比不低于担保金额30%的科技担保贷款,或以自治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取得的科技担保贷款发生代偿的,科技担保基金补偿比例提高至30%。

第十四条 合作担保机构每年6月可集中向委托单位提出近12个月的代偿补偿申请,委托单位审核调查后,提出补偿建议报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自治区财政管理部门审定,补偿资金入下一年度自治区财政预算。每家合作担保机构年度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其管理的子基金中科技担保基金出资额度的40%。

第十五条 子基金年度放大倍数小于2倍的,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自治区财政管理部门将调减科技担保基金在该支子基金中的额度。合作担保机构一年内未开展科技担保贷款或连续两年子基金放大倍数小于2倍的,取消合作资格。取消合作资格的担保机构应妥善做好存量业务日常管理工作,存量业务解保前仍按照本办法执行。

子基金放大倍数=当年担保金额/子基金规模,当年子基金规模发生变动的,变动时间在6月30日前,放大倍数按照变动后的子基金规模计算,否则,按照变动前计算。

 第四章 资金管理及监督

第十六条 科技担保基金纳入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资产监管范畴,其管理以安全性为主,闲置资金只能用于银行存款、购买短期国债等信用等级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第十七条 合作担保机构应加强对子基金专户的动态管理,定期与银行核对专户资金对账信息,每年2月前向委托单位报送上年度子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及专户对账单,由委托单位汇总后报送财金公司。

第十八条 委托单位每年第一季度对合作担保机构履职情况及子基金运行情况实施绩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提交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自治区财政管理部门,作为调整科技担保基金的重要依据。合作单位根据子基金运行成效申请调整子基金出资额度的,须经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自治区财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九条 合作担保机构在子基金管理、使用、补偿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的,终止合作,追回财政资金,并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加强道德风险管理和廉洁建设,在基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管理部门、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  月  日,原《宁夏科技创新与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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