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 202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2〕5号),现就做好我区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备范围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在我区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
二、报备方式及时间
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报备网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acc.mof.gov.cn)。报备时间为2022年3月29日至2022年4月29日。
三、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分所管理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的说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说明应当包括自贸区分所业务开展情况、对自贸区分所在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情况等。
(二)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等)。
(三)2021年度经营情况。
(四)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业务等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五)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21年1月1日至报备日)。
四、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
(二)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三)2021年度经营情况。
五、会计师事务所年度自查自纠报告报备
会计师事务所应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自查自纠报告”模块,报备上一年度自查自纠报告。其中,执业质量情况相关内容可于2022年8月31日前提交,其他内容应于2022年4月29日前提交。
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年度自查自纠报告由事务所总所统一提交,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总所及各分所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年度自查自纠报告应当加盖事务所总所公章、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
六、注意事项
(一)认真履行相关程序。请会计师事务所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后按系统规定格式填写报备内容。会计师事务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说明等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联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印章。报备情况简要说明和保单复印件按系统提示进行上传。
(二)认真核对相关数据。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要安排专门工作人员按时、高质量完成报备工作。相关人员要认真核对报备材料,包括:相关信息是否完整,特别是合伙人(股东)的身份证号等基础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填写的上年审计业务收入、出具审计(鉴证)报告数量是否与业务报备相关数据相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是否一致。自查自纠报告是否与行政处罚、行业惩戒记录相符等。
(三)及时变更相关信息。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年度报备信息应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基本信息保持一致,如发现本所的出资总额或注册资本、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合伙人或股东、办公场所,分所负责人、分所办公场所等项目的填报内容与系统中现存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根据规定,首先向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报送相关书面材料进行变更备案并同时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提交变更事项的备案。
(四)按时报备自查自纠报告。今年的报备内容增加了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自查自纠报告等报备内容,请各事务所加盖事务所公章、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后,按要求的时间节点按时上报。
七、工作要求
(一)请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对年度基本信息报备各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报备中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或存在其他问题的,将严格按照97号令相关规定处理。
(二)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及时组织报备,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自治区财政厅将约谈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责令限期补报,并视情况组织核查。
(三)报备期间,报备业务联系人请保持通讯方式畅通。各单位不得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上传、处理、传输标注密级的文件资料。
联系电话:0951-5069437
技术支持电话:010-68553117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