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将公用经费纳入基本支出核拨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
为规范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基本支出资金拨付工作,根据《自治区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本级基本支出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现将公用经费纳入基本支出预算核拨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拨范围
公用经费预算核拨范围为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含学校)上一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内新增编制内在职人员的综合定额部分。新增人员公用经费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包含派驻纪检监察人员、控制编人员)核定。办公用房取暖费、物业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不予核拨。
二、核定标准
核拨标准与预算年度年初预算确定的定额标准保持一致,核定标准按全年标准执行。公用经费核拨标准按预算年度确定的定额标准执行(具体详见当年定额标准文件)。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资料。
1.资金申请函。申请单位需明确说明单位性质、新增人员身份、类别及新增原因,同时列明支出功能分类科目、政府经济分类科目、部门经济分类科目及金额。
2.任职文件等。新录用人员请提供组织、人社部门录用文件,控编单、录用审批表;调入人员请提供经组织、人社部门盖章确认的调(转)任审批表、控编单;军转干部请提供《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通知书》;控编人员请提供编办关于增加聘用编制(置换聘用编制)相关文件、聘任文件及合同。
(二)申报时间。
1.上一年度10月1日至12月31日新增人员属未纳入预算编制范围内,于当年3月份起对预算年度综合定额部分公用经费进行申请核拨。
2.新增人员以组织、人社部门相关审批手续时间为确定依据。预算单位要遵循预算编制“应纳尽纳”原则,未按要求纳入预算编制、超过核拨人员范围及时间节点的,一律不进行核拨。
四、相关要求
(一)原则上各部门(单位)应优先通过统筹调剂年初预算解决新增人员公用经费,年度内调出、退休人员、自然减员已核定的公用经费应优先用于新增人员公用支出,通过统筹调剂无法解决的,可按本办法办理核拨。
(二)按照财政部贯彻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和严控一般性支出相关规定,对基本支出预算财政拨款日常公用经费按一定比例进行压减,压减金额直接在预算额度中扣减,压减比例按预算年度基本支出管理文件执行。单位在资金申请函中需列明申请金额、实际核拨金额,审核人员需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审核、拨付。
(三)单位必须按工作需求细化核拨的公用经费,并准确分解到部门经济分类科目及金额。公用经费核拨后不予调剂,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核拨事项执行,不得用于弥补人员经费,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未经审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由单位负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