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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作者: 王少红 日期: 2021-03-15

各市、县(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区会计人才发展,提高会计人员履职能力,根据《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19〕1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现就我区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习对象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含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前,必须登录宁夏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将在宁夏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记载。

二、学习时间

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学习方式及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一)公需科目

公需科目学习不少于30学分,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内容执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自行登录宁夏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网(http://nxzj.chinahrt.com)进行学习,并打印学习证书。

(二)专业科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自愿选择《实施办法》规定的内容和形式参加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不少于60学分。

选择网络继续教育培训形式的人员可通过宁夏会计信息网(http://218.95.178.124/)进入“宁夏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学习系统”专栏,自行选择网络培训机构及内容进行学习,没有完成以前年度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对应年度通过网络培训补修学分。

学分认定按《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四、相关要求

(一)各市、县(区)财政局要认真学习本通知及附件和相关文件要求,明确职责,及时回复咨询答疑和对相关信息采集、登记学分审核,更好服务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各市、县(区)财政局要结合本地区会计管理工作实际,指导所属各单位和属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理选择继续教育方式,扎实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三)各单位应当鼓励、支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时间和学习条件。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各市、县(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可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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