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出台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新政策
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是指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对专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和优化,从而提高该设备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具体包括:数据采集、数据传输和存储、数据分析、智能控制、数字安全与防护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规定的其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情形。为进一步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推动企业绿色转型和智能化升级,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节能、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这一政策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这一政策具有阶段性。明确了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这一时间区间。
二是这一政策具有特指性。明确了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这一重点。
三是这一政策是税额式减免。明确了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
四是给予了结转5年优惠。明确了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五是明确了专用设备目录。专用设备,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财税〔2018〕84号及财税〔2017〕71号的专用设备。
六是划出了改造投入限定。改造投入,是指企业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并形成该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专用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七是专用设备强调了自身使用。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当自身实际使用改造后的专用设备。企业在专用设备改造完成后五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八是融资租赁承租方可享受政策。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的专用设备,承租方企业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
九是财政拨款资金进行的不得享受。财政拨款资金进行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得抵免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十是明确了享受政策事前规定动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事先制定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方案,或取得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相关资料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