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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规范和加强文艺作品奖励扶持项目(扶持)资金管理

来源: 作者: 办公室 日期: 2021-07-16


为促进全区文艺事业繁荣发展,鼓励创作推出更多反映宁夏特色的文艺精品,更好地服务人民、服务社会,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文艺作品奖励扶持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以规范和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绩效。文艺作品奖励扶持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优秀文化文艺作品创作生产和对获奖的文艺作品予以奖励。

明确扶持范围和标准。文艺作品扶持范围是以宁夏元素为题材创作的文学、影视剧本、广播剧剧本、音乐、舞蹈、书法、美术、摄影、曲艺、民间文艺、文艺评论、群众文艺、网络文艺等各艺术门类作品。扶持标准分类分档给予支持。对优秀档次的影视剧、广播剧剧本给予10万元资金扶持,良好档次给予5万元资金扶持;对优秀档次的文学作品给予10万元资金扶持,良好档次给予8万元资金扶持;对优秀档次的音乐、舞蹈重点作品给予10万元资金扶持,良好档次给予5万元资金扶持;对优秀档次的书法、美术、摄影、曲艺、民间文艺作品给予5万元资金扶持,良好档次给予3万元资金扶持。书法、美术、摄影作品视重要时间节点或者主题创作情况给予扶持。

规范项目申报和审核。文艺作品扶持每两年组织一次。申报工作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组织实施,在扶持年份4月底前下发通知,明确申报范围、条件、标准及扶持重点和方向。拟申请扶持的单位或者个人申报的文艺作品,须经作品创作单位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各市、县(区)所属单位(或个人)申报的文艺作品,须经市、县(区)党委宣传部初审;自治区级单位或者个人以及新文艺群体申报的文艺作品,由自治区级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艺术门类经相应的宁夏文艺家协会统一组织报自治区文联初审。初审单位对作品进行严格审查后,按照规定时间要求统一报送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对申报的文艺作品进行汇总,并组织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进行评审。

加强项目管理。文艺作品扶持实施绩效管理,制定符合文艺作品扶持的绩效管理考核制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体系,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监控和评价结果应用,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作品验收的重要依据。获得扶持的文艺作品,由初审主管单位实行日常管理。扶持额度5万元以内的作品,由初审主管单位在作品创作完成后进行验收。扶持额度超过5万元的作品,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会同初审主管单位在作品创作完成后进行验收。对于首次验收不合格的作品,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会同初审主管单位,督促受扶持方进行整改,并组织第二次验收,验收仍然不合格的,追回所拨资金,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类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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