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18年12月6日 星期四
当前位置:首页>互动交流 > 政协提案

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29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 办公室 作者: 温馨 日期: 2026-01-05

胡斌提案者: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比例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为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效减轻创业者和用人单位负担,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引导用人单位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推动解决特殊困难群体的结构性就业矛盾,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我区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按照《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人群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我区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二、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各地可结合实际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范围、提高贷款额度上限、贷款利率上限和贴息比例,但该办法也规定,对于突破本办法规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范围、贷款利率上限或贴息比例的贷款,专项资金不予奖补支持。因此,若提高贴息比例,中央专项资金将不予奖补支持。结合我区财政实际,同时为争取更多中央资金支持我区经济发展,建议贴息比例与中央政策保持一致。

下一步,自治区财政厅将积极加强与财政部的沟通,完善相关政策,有效减轻创业人员负担,进一步支持我区就业创业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7月2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