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 第378号提案答复的函
金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安排自治区级保障资金支持农村公路建设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农村公路是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带动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近年来,我区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农村公路建设工作,尤其是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好农村路”多次作出重要批示以后,自治区政府高度重视“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印发了《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自治区推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38号),大力支持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十三五”期间,自治区财政共安排资金35.58亿元,支持全区共完成新改建农村公路里程8000余公里,农村公路建设取得显著成就。截至2020年底,我区农村公路通车里程2.85万公里,提前实现了建制村通硬化路交通扶贫兜底性目标任务,改善了农民出行条件,带动了农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群众幸福感、获得感不断增强。
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科技 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10号)精神,农村公路建设属于市县财政事权,支出责任主要由市县承担,自治区财政按照中央和自治区规定,统筹安排资金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给予适当补助。2021年3月,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了《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1〕50号),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用于支持普通省道、农村公路(含县道、乡道、村道及属于农村公路重要附属设施的县级客运站、乡镇运输服务站)等方面的资金主要采用“以奖代补”方式分配。按照财建〔2021〕50号文件精神,地方财政投入包括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并且地方财政建设投入只要与上年水平持平,即可得分,不影响考核。
三、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减税降费政策以及新冠疫情等多重因素影响,我区财政收支矛盾不断凸显。下一步,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将认真贯彻落实宁政办发〔2020〕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十四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适时出台自治区财政支持农村公路建设政策,通过“以奖代补”等激励机制促进各市县切实履行好农村公路建设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建设的长期效益。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9月3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自治区财政厅 经济建设处 5069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