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384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
作者:
宁如
日期:
2020-12-29
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
第384号提案答复的函
李耀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地方财政给予企业的补贴(补助)资金是否缴纳增值税的提案收悉,经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财政补贴是否缴纳增值税的政策规定
2019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公告规定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开始执行。
该项政策公布实施,进一步清晰界定了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包括中央财政补贴和各级地方财政补贴)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即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提案中关于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对企业的补助(补贴)资金是否缴纳增值税已有明确规定。
二、关于发票使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