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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384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 作者: 宁如 日期: 2020-12-29

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次会议

384提案答复的函

 

李耀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地方财政给予企业的补贴(补助)资金是否缴纳增值税的提案收悉,经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财政补贴是否缴纳增值税的政策规定

2019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公告》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公告规定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开始执行。

该项政策公布实施,进一步清晰界定了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包括中央财政补贴和各级地方财政补贴)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即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提案中关于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对企业的补助(补贴)资金是否缴纳增值税已有明确规定。

二、关于发票使用问题

    发票是一种税收凭证,除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外,只有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才能开具发票。根据上述政策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若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该项财政补贴适用的税率按照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以为拨款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若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不应使用发票。

    今年以来,税务机关通过发布政策解读和12366热线问答等多种形式,扎实开展对财政补贴增值税新政策的宣传辅导。下一步,财政厅将会同税务部门将继续加大政策宣传辅导力度,重点加大对取得财政补贴的纳税人以及拨付补贴的财政、环保等政府部门开展精准宣传辅导,进一步消除各类主体关于财政补贴增值税政策的理解差异,确保税收政策执行一致。

 

联系单位及电话:宁夏财政厅税政条法处 0951-8585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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