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26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
第26号提案答复的函
尊敬的刘小红委员: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财政事业以及自治区财政厅相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改善我区会计审计服务营商环境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统一的招投标限额标准事宜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规范并逐步推进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财库〔2019〕69号)的要求,自治区财政厅于2020年7月23日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宁财采发〔2020〕360号,以下简称“2021版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2021版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服务不再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是否列入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自治区本级各主管预算部门按照财政部《集中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结合自身业务和行业特点自行确定,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后组织实施;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的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规程组织实施采购;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超过200万元(含),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各市、县(区)应执行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您在第26号提案中提出的“统一制定招投标限额标准”的建议已经采纳,并已制定政策性文件予以落实。
二、关于向社会公开行业执业质量检查结果事宜
按照财政部的工作要求,自治区财政厅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的结果,由自治区财政厅汇总报财政部后,由财政部统一通过财政部门户网站、财政部政务新媒体、有关财经类报纸期刊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同时,按照行政执法检查有关规定和“双随机、一公开”相关要求,自治区财政厅在形成行政执法检查处理处罚决定后,也将在“互联网+监管平台”、“信用宁夏平台”、“宁夏行政执法监督系统”和财政部“会计执法检查系统”公开有关检查信息。按照财政部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的工作要求,宁夏注册会计师协会、宁夏资产评估师协会每年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实施执业质量检查、事务所综合评价、内部质量控制体系检查后,在自治区财政厅门户网站、自治区财政厅政务新媒体、宁夏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宁夏资产评估师协会门户网站、《宁夏日报》公开检查评价结论,并协调有关新闻媒体进行报道或转载。下一步,自治区财政厅、宁夏注册会计师协会、宁夏资产评估师协会将强化联合监管力度,加大对检查评价工作及其结果的宣传力度,改进检查评价工作及其结果的公开途径,扩大受众面;建立和完善检查评价结果应用制度,持续推进我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师行业健康发展。您在第26号提案中提出的“对外公布行业执业质量检查结果”的建议已经落实。
三、关于评标方法相关事宜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令)第五十三条规定,“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第五十四条对最低评标价法进行了概念界定,并规定了强制适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具体情形,以及适用最低评标价法的禁止行为;第五十五条对综合评分法进行了概念界定,并规定了适用该评分法的技术条件,其第5款还明确规定“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宁财规发〔2018〕40号,2018年12月29日)明确规定,禁止将“企业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等供应商规模条件”设置为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现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征,自行选择适用何种评标方法,在不违反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禁止事项的前提下自行设置资格条款、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因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度的规定,您在第26号提案中提出的“建议采用‘综合评分法’,避免最低价中标”的建议无法落实。
四、关于直接确定供应商相关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和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等的规定,对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结合项目特征,按照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度执行。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度中,并没有将行业协会开展的“事务所综合评价”结果作为直接确定服务商,或者给予投标服务商相应的优先加权的规定。因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度的规定,您在第26号提案中提出的“建议招标限额以下项目根据行业检查结果直接委托”的建议无法落实。
五、关于取消入围库相关事宜
2019年10月21日,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了《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19〕654号)。该文件明确规定,“禁止变相限制供应商自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各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阻挠潜在供应商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采购文件;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自治区财政厅高度重视提案反映的在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绩效评价等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仍然存在资格库的问题,在6月中旬组织全区各级财政部门对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是否存在从事先以入围方式设置的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中确定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绩效评价等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的行为进行了日常监督和专项工作调研。针对日常监督和工作调研发现的部分市县和区直部门违规以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的违规问题,自治区财政厅向各市、县(区)财政局和自治区本级预算各部门(单位)发出了《财政监督提示函》(〔2020〕6号),明确指出“从事先以入围方式设置的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中确定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绩效评价等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的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单位)在6月26日之前,对本地区、本部门(单位)是否仍然存在从事先以入围方式设置的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中确定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绩效评价等服务类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情况进行自查清理,并对查出的问题进行纠正。目前,我区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已经全部取消了在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绩效评价等服务类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备选库、名录库和资格库。您在第26号提案中提出的“取消层层设置入围库的行为”的建议已经落实。
在以后年度,自治区财政厅将结合年度财政行政执法监督评价工作计划,对有关地区、部门(单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情况进行监督评价,持续推进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服务类政府采购活动公平竞争,进一步优化会计鉴证服务等行业营商环境。
六、关于统一行业执业收费标准事宜
截至目前,自治区财政厅、宁夏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单位规范我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的政策文件有2件。一是原自治区物价局和自治区财政厅于2012年7月11日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宁价费发〔2012〕53号)。根据该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该办法自2012年7月20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已于2014年7月19日失效。二是宁夏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16年1月19日印发的《宁夏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指南》。该指南迄今有效,但其规范对象是在我区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向外提供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服务,不属于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向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提供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服务的价格属于政府采购合同缔约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的约定价格。因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度的规定,以及受有关文件效力和规范对象的限制,您在第26号提案中提出的“建议各部门应统一执行物价局及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标准收费”的建议无法落实。
联系单位及电话:宁夏财政厅监督评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