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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379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 作者: 宁如 日期: 2020-12-29

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次会议

379提案答复的函

 

尊敬的李耀忠委员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财政事业以及自治区财政厅相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规范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财政监督工作有关事项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由于全区各级财政部门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行政执法专职机构设置各不相同,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制定适用于全区各级财政部门的《全区财政部门聘请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财政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具备条件。具体实践中,自治区财政厅在总结《财政监督行政执法辅助检查人员聘用和付费工作管理办法》(宁财监发〔2019〕678号2019年11月18日)》施行以来的经验和不足的基础上,起草了《自治区财政厅财政监督行政执法检查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暂行)》(稿)。与《财政监督行政执法辅助检查人员聘用和付费工作管理办法》相比,《自治区财政厅财政监督行政执法检查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暂行)》(稿)进一步明确了专业机构和辅助人员的范围、辅助人员的聘用方式和程序、服务费用的范围和标准、质量控制与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等,并明确规定各市、县(区)财政局可以参照执行或者制定本单位相关规定。目前,《自治区财政厅财政监督行政执法检查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暂行)》(稿)正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工作结束后,自治区财政厅将按程序及时印发执行。

 

 

联系单位及电话宁夏财政厅监督评价局  0951-5069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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