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标中央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我们会同自治区教育厅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订(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联系人:赵毅 0951-8553290
反馈方式如下:
1.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nxcztjkwc@126.com
2.传真方式发送至:0951-5069382
3.信函方式邮寄至: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416号宁夏财政厅教科文处(邮编750001)
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6月26日。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6月16日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义务教育
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5〕68号)精神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20〕1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 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现阶段,补助经费支持方向包括:
(一)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两免一补”)。民办学校学生由学校按照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的补助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免费提供自治区规定课程教科书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按5:5规定比例分担,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国家基础标准,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按国家基础标准的50%比例核定。
2.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国家统一制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由中央、自治区与市县(区)按规定分担,在国家确定基准定额基础上,各市、县(区)不分城乡按要求提高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普通小学每生每年不低于8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不低于100元。区直学校公用经费按照自治区本级基本支出预算定额标准执行。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含党建活动、校园文化建设)、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支出。市县(区)按规定安排的配套资金,除用于以上支出范围外,也可用于学校日常运转中发生的专家评审费、咨询费、审计费、法律服务费、银行手续费、残疾人保障金、学生校园险、学生参加各类比赛按要求进行赛前体检以及购买保险费、校园设施设备检测费、校园零星绿化和日常养护等必要支出。公用经费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等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
3.巩固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资金由中央与自治区按规定比例分担;城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所需资金,按照各市县(区)阶段性工作需求,由市县(区)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统筹给予支持。
4.中央财政对自治区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等政策给予的综合奖补资金,自治区统筹用于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支出。其中,对审计、财会监督、巡视巡察、专项整治等监督检查发现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的市县(区)和自治区有关学校,暂停参与分配综合奖补,待完成整改再视情况参与分配。
(二)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中央招聘的特岗教师所需工资性补助由中央财政承担,自治区招聘的特岗教师所需工资性补助由自治区财政按照国家补助标准承担。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教育厅提供的基础数据据实核拨。
(三)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统一制定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国家基础标准。国家计划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所需资金,国家基础标准部分由中央财政承担,高于国家基础标准部分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地方计划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给予生均定额奖补外,其余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中央和自治区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应当全额用于食材购买,对学生流动和实际在校天数减少等原因导致的结转结余资金,应当继续用于营养改善计划。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实际以及财力状况,适时调整除国家基础标准外的相关补助标准、分配因素。现行补助标准、分配因素和计算方法详见附表。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分配公式为:某市县(区)或自治区本级某学校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资金+学生营养膳食补助资金。
第六条 市县(区)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和自治区本级学校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当年补助经费申报材料报送自治区教育厅,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自治区教育厅对市县(区)和本级学校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于每年2月底前向财政部、教育部报送全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资金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同步抄送财政部宁夏监管局。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上年度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同级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以及各级各类审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和整改情况。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本市县(区)或自治区本级学校义务教育工作目标、补助经费区域绩效目标表、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七条 补助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管理。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审核市县(区)和自治区本级学校提出的区域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所需基础数据,并对数据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各校规范财务管理,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并加强结果应用。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自治区教育厅研究确定市县(区)和自治区本级学校补助经费预算、绩效目标,并下达补助资金。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并将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预算编制、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市县(区)教育部门负责审核本级所属学校提出的项目绩效目标等有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所需基础数据,并对基础数据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及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落实本级财政应承担的一般公共预算义务教育投入责任,并会同教育部门研究确定辖区内各学校补助经费预算金额。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收到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后,在30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及时下达,并抄送财政部宁夏监管局;同步提前下达自治区补助经费预计数。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在收到自治区补助经费预算文件后,应当按照规定合理分配、及时下达。
第九条 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其中免费教科书由自治区教育厅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采购。
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在分配补助经费时,结合全区年度义务教育重点工作和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加大资金统筹力度,促进城乡优质均衡和一体化发展。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按规定及时核拨各项补助经费,精准执行学生资助政策,规范校舍安全保障项目管理,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落实好特岗教师在聘任期间的工资津补贴和社会保障等政策,科学确定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模式。
第十一条 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乡镇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学点、薄弱学校倾斜,保障学校基本需求;加强义务教育资金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督促指导实施单位严格预算管理,强化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市县(区)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学校校舍进行排查、核实,结合本地学校布局调整等规划,编制校舍安全保障总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自治区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项目。严禁将补助经费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严禁从补助经费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严禁超标准超范围使用资金,严禁擅自改变经费支出用途,严禁虚列支出,严禁通过各种形式套取、截留、挪用补助资金,严禁统筹按基准定额标准核定的公用经费等资金,在本地区集中开展专项性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支出;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公用经费等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做好给予个人有关补助的信息公示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组织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及时纠正偏差,情节严重的要调整、暂缓或停止预算执行,提高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主动接受财政部宁夏监管局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地各校补助经费保障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抽查监督,发现问题严肃处理,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扣减预算等措施。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项目资金审核管理、分配使用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教)发〔2021〕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相关补助标准
项目 | 补助标准 |
一、公用经费补助 | |
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含民办学校) | 小学:寄宿生1020元/年·人,非寄宿生720元/年·人;初中:寄宿生1240元/年·人,非寄宿生940元/年·人。 |
市、县(区)本级财政补助标准 | 小学不低于80元/年·人、初中不低于100元/年·人 |
取暖费补助标准 | 城市185元/年·人,县镇和农村190元/年·人 |
增加安排营养改善计划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标准 | 60元/年·人 |
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公用经费补助标准 | 7000元/年·人 |
二、免费教科书(含学生字典)补助 | |
免费教科书国家基础标准及循环比例 | 小学105元/年·人,循环比例为(75%+25%×50%);初中180元/年·人,循环比例为(80%+20%×50%) |
学生字典补助标准 | 14元/年·人 |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 | 小学1250元/年·人、初中1500元/年·人 |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 | 按国家基础标准50%核定(小学625元/年·人、初中750元/年·人) |
四、农村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 | |
公办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 | 1200元/平方米 |
五、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 | |
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 | 4.18万元/年·人 |
六、学生营养膳食补助 | |
营养改善计划县区普通中小学和附设学前班生均标准 | 6元/天·人(早、午餐) |
特殊教育学校生均标准 | 10元/天·人(早、午、晚餐) |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陪餐教师人均标准 | 5元/天·人 |
附件3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分配因素和计算方法
项目 | 分配因素和计算方法 | |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保障机制 | 公用经费 补助(含民办学校) | 按照在校生数、补助标准计算。中央确定的基准定额部分,中央和自治区按照8:2分担;自治区自有政策部分,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自治区确定的基准定额要求增加的生均公用经费部分,由市县(区)财政承担,自治区本×级学校由自治区财政承担。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城市学校在校生数(不含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城市学校生均取暖费补助标准)+县镇学校在校生数(不含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县镇学校生均取暖费补助标准)+农村学校在校生数(不含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农村学校生均取暖费补助标准)+寄宿生在校生数(不含残疾学生)×寄宿生增加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残疾学生(含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在校生数×残疾学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学校在校生数×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学校增加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不足100人规模较小学校数×100-规模较小学校在校生数)×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 |
免费教科书(含一年级字典)补助 | 按照在校生数、国家基础标准和循环比例计算。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免费提供自治区规定课程教科书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由自治区教育厅按照实际采购价据实结算。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小学在校生数×小学免费教科书国家基础标准×小学免费教科书循环比例+初中在校生数×初中免费教科书国家基础标准×初中免费教科书循环比例+小学一年级在校生数×学生字典补助标准。 | |
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 生活补助 | 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补助标准计算。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数×国家基础标准+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数×补助标准。 | |
农村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补助 | 按照农村在校生数、生均建筑面积标准、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等计算。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农村在校生数×生均建筑面积标准-安全校舍面积)×折旧率1+安全校舍面积×折旧率2]×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其中:折旧率1为1/30年,折旧率2为1/50年。 | |
综合奖补 | 对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的地区,中央按照奖补标准、调整系数等绩效因素计算。以各地乡村教师年生活补助标准与奖补标准的比值为参考值,分档确定调整系数(参考值>2,调整系数为2;1.5≤参考值<2,调整系数为1.5;1≤参考值<1.5,调整系数为1;参考值<1,调整系数为0.5)。计算方法:奖补经费=享受政策教师数×奖补标准×调整系数。在前述基础上,中央对落实义务教育相关政策成效明显的省给予适当奖励。自治区按照因素法统筹用于全区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经费保障。 | |
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 | 按照在岗特岗教师数和补助标准计算。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在岗特岗教师数×补助标准。 | |
学生营养膳食补助 | 按照享受政策学生数、补助标准和实际补助天数计算。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国家计划地区学生数×(国家基础标准+自治区补助标准)×实际补助天数+地方计划地区学生数×(国家生均定额奖补标准+自治区补助标准)×实际补助天数+全区独立设置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数×自治区补助标准×实际补助天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附设学前班学生数×自治区补助标准×实际补助天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陪餐教师数×自治区补助标准×实际补助天数。 | |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0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