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征集意见结果情况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中央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自治区财政厅研究起草了我区《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2024年9月向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供应商及厅内相关处室征求意见建议,共收到4家单位提出的7条意见建议,经研究讨论,对建议明确采购代理机构年度平均得分计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得分与附件履职评价总得分100分之间的关系的意见建议予以采纳,并修改完善;对取消附件1“评审专家迟到后未能参加评审的,不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索要报酬”评价指标(该指标为财政部履职评价试点工作文件附件指标,为保证政策落实的一致性,不宜取消)、取消附件2“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对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评价指标(该指标为财政部履职评价试点工作文件附件指标,为保证政策落实的一致性,不宜取消)、修改“采购代理机构人员宣布评审纪律”评价指标(不符合财政部第87号令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取消“代理机构认真核对评审结果”评价指标(不符合财政部第87号令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取消“集中采购机构及时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或异地评审差旅费”评价指标(不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等规定)、建议将指标先分大类、再分小项(附件指标为财政部履职评价试点工作文件指标,为保证政策落实的一致性,不宜重新修改分类)等6条意见建议均不予采纳。
2024年9月分别在“宁夏财政厅”、“宁夏政府采购网”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在征集期内未收到社会主体提出的意见建议。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