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人大十三届一次会议第127号建议主办意见的函
吴香荣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提前下达转移支付资金预计数拨付比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转移支付资金提前下达的政策规定
《预算法》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下级政府。”《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按照本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执行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至下一级政府,具体下达事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办理。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外,提前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预计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提前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70%。其中,按照项目法管理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一并明确下一年度组织实施的项目。”
二、中央和自治区转移支付提前下达情况
为提高地方预算编制的精准度和完整性,按照《预算法》
《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转移支付指标工作的补充通知》等有关规定,财政部每年第四季度集中对地方提前下达次年转移支付资金,以2022年为例,中央提前下达我区一般公共预算补助资金占全年补助资金的75.5%(未剔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其中:返还性收入100%,一般性转移支付80.6%,专项转移支付15.1%。
结合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提前下达等实际情况,按照提前下达转移支付的有关政策要求,自治区财政区分资金性质,坚持做到应下尽下、能下尽下。一是一般性转移支付(不含共同事权转移支付)。对于年度间变动不大,保持相对稳定的项目,按照上年补助市县规模的90%提前告知市县(剔除考核奖惩资金部分),属于政策调整或到期的项目,暂不下达。二是共同事权转移支付。属于基本公共服务、教育、医疗卫生、交通运输、科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救援、国防、文化等已完成分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事项,按照支出责任划分实际,按补助规模90%的比例提前告知市县;对于尚未完成改革的其他领域,对于政策保持相对稳定的项目,按照上年预计执行数的90%比例提前告知市县;属于政策调整或到期的项目,暂不下达。三是专项转移支付。协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主管业务厅局,按照项目管理实际,按上年年预计执行数的70%提前告知市县,对于需要进行竞争性评审或据实结算的特殊事项,暂不下达。2022年,自治区提前下达市县补助资金占预算资金规模的78.4%(未剔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不考虑中央未提前下达的增量资金),其中:返还性收入100%,一般性转移支付80.2%,专项转移支付43.1%。
下一步,自治区财政将深入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同资金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完善对下转移支分配因素,提前做好转移支付资金的测算分配工作,依法依规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持续提高对下转移提前告知规模,不断增强市县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对我们的答复如有什么意见,请直接与我们联系。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7月25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自治区财政厅预算处,0951-8553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