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人大十二届五次 会议第207号建议答复的函
马瑞、虎彩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五年过渡期限和延长整合涉农资金政策年限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1〕15)号)明确:“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放在突出位置,与‘十四五’规划相衔接,设立5年过渡期。根据脱贫地区形势变化,做好过渡期内领导体制、工作体系、发展规划、政策举措、考核机制等有效衔接,加快推进脱贫地区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等全面振兴。到2025年,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乡村振兴全面推进,脱贫地区经济活力和发展后劲明显增强,乡村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扎实推进,乡风文明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不断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分类帮扶长效机制逐步完善,脱贫地区农民收入增速高于全国农民平均水平。”
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明确:“2021-2023年,在脱贫县延续整合试点政策。2024-2025年,整合试点政策实施范围调整至中央确定的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县,确保平稳过度。”自治区根据中央政策,印发《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改革委 民委 生态环境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农业农村厅 文化和旅游厅 林草局 乡村振兴局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通知》(宁财(农)发〔2021〕274)号),明确:“2021-2023年,在盐池县、同心县、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8个脱贫县延续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6〕127号)整合试点政策。2024-2025年,整合试点政策实施范围调整至同心县、红寺堡区、原州区、西吉县、海原县5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下一步,自治区财政厅将根据中央有关政策的调整,及时修订完善自治区相关实施意见,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6月11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处 5069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