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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172号建议答复的函

来源: 办公室 作者: 宁如 日期: 2021-09-07

马全保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对泾源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落实高质量发展,引导地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自治区财政始终重视对泾源县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支持,自2008年起,中央财政开始实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时,自治区财政就争取将泾源县列入国家支持范围。为加大和引导泾源县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自治区财政一是完善创新转移支付分配因素,制定了《自治区对市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根据市县生态治理需求及标准财政收支缺口等因素实行分类补助,特别是将各地生态保护、环境质量、生态治理状况和财政困难等因素,按照因素法、采用规范的公式化方式进行分配资金。二是加大转移支付补助规模,2018-2020年,自治区财政共补助泾源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3.58亿元,年均增长21.1%,高于全区平均增幅15个百分点,其中2020年当年补助1.46亿元,较上年增长35.8%,进一步夯实了泾源县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财力基础,有力保障泾源县加强生态保护力度,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总书记视察宁夏时提出的“努力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要求,加大投入力度,统筹推进生态保护、生态修复和生态建设,切实守好改善生态环境生命线,筑牢生态屏障。同时,我们将在修改和完善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时,将泾源县的生态因素作为因素法之一进行考虑,继续加大泾源县生态补偿、生态保护支持力度,使泾源县充分享受生态保护带来的获得感。

我们也建议泾源县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积极调整支出结构,统筹一般性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债券和自有财力,推进泾源县生态建设,努力建设美丽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9月3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厅预算处      0951-5069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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