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号建议答复的函
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2号建议答复的函
买锐华代表:
您提出的银川市关于自治区承担企业退休职工民族团结和谐奖资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现行政策规定
社会保险基金作为国家强制性基金,是为了保障公民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时获得必要帮助,由国家法律确定的制度框架,并依法强制实施。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2018年审计部门审计时提出:“民族团结和谐奖”属于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应由地方财政自行负担,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待遇支出的范畴。为做好审计整改工作,2019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财政厅、人社厅就民族团结和谐奖发放问题向自治区进行专报请示,根据自治区有关领导在《关于发放2019年民族团结和谐奖的请示》(宁组发〔2019〕18号)批示精神,明确原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待遇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民族团结和谐奖,改由各级财政筹措预算资金予以发放。
二、自治区对银川市转移支付支持情况
近年来,自治区财政不断优化完善对下转移支付结构,加大市县转移支付补助力度,2017-2019年,自治区财政共安排银川市一般公共预算转移支付补助256亿元,年均增长9.7%,高于补助市县平均增长水平。截至2020年7月底,已补助银川市一般预算转移支付资金92亿元,已超上年全年补助规模4亿元。特别是,在今年测算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时,将市县“三保”及其他刚性支出(含企业离退休人员民族团结和谐奖支出需求)作为资金测算分配的重要因素予以考虑,将银川市首次纳入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范围,安排资金2.98亿元,有效缓解了银川市“三保”等刚性支出保障压力。
三、建议
建议银川市统筹自治区补助资金和地方财力,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等人员民族团结和谐奖发放事宜。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对银川市转移支付的补助力度,全力支持银川市各项社会事业发展。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对我们的答复如有什么意见,请直接与我们联系。
联系单位及电话:自治区财政厅预算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