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90号建议答复的函
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90号建议答复的函
王宇翔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赋予开发区自主灵活支配奖补资金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发区整合优化和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8〕8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开发区整合优化和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15号)以及《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支持开发区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19〕12号),自治区财政设立开发区整合优化和创新发展专项补助资金,通过开发区绩效考核奖励、税收增量奖补和成效突出重点开发区奖补三个渠道,支持全区开发区优化园区功能、推动产业要素集聚、加快转型升级、配套完备设施、加强承接东部产业转移能力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自治区开发区整合优化和创新发展专项补助主要由各市、县(区)统筹用于支持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区低成本化改造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产业升级、智慧园区建设和其他能够降低园区企业成本的项目。
近期,自治区财政厅还会同自治区工信厅修订完善了《自治区支持开发区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财(建)发〔2020〕369号),深化“放管服”改革,不再要求各开发区向自治区工信厅提交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只需要将资金使用计划报自治区工信厅备案即可,进一步提高了各开发区统筹使用专项资金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就您提出的工作经费紧张的问题,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自治区财政厅将督促各市、县(区)财政局,发挥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合理安排开发区工作经费,激发开发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联系单位及电话: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建设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