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生成日期 | 2021-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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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自治区财政厅 | 解读单位 | 政府采购处 |
为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加大对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制度性融资成本,提高其市场竞争力,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正确理解执行,自治区财政厅对《办法》作出如下政策解读: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2017年6月,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印发《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试点工作方案》,在区本级率先开展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试点工作,并于2019年初实现“宁夏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与人民银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系统对接,在此基础上,研究起草《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19〕8号),实现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工作由线上全部转为线上。两年来,共开展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121项,采购合同金额2.82亿元,为中标(成交)中小企业信用融资1.77亿元。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四方面问题:一是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范围局限,未推广至全区各市、县(区);二是融资政策扶持范围较窄,在区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才能享受相关融资政策;三是账号变更等特殊业务流程操作性不强;四是融资利率、审查及放款期限与实际不相符合。因此,2021年6月,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并于2021年6月-4月分三次征求了自治区财政厅相关处室、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经多轮修改,形成了此《办法》。
二、《办法》出台意义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推动我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利用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解决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参与过程中的融资问题,降低其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活跃度。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条,主要明确了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的总体原则、职责划分、业务流程、优惠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扶持对象
《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参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凭借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可以向参与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申请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
(二)关于职责划分
《办法》明确了各方主体的职责内容:
一是各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工作的政策研究与指导,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为融资双方提供平台和服务,但不得为融资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诺。
二是中标(成交)中小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在取得中标(成交)通知书后,自主确定是否采用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方式,自主选择金融机构、融资方式等。采用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方式的,应与金融机构签订融资合同,并按融资合同约定及时还本付息。
三是金融机构应积极开发符合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政策的金融产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下,面向依法经营、信用良好、主业突出、负债适度的中小企业,自主确定是否提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融资额度等。金融机构应自行承担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风险,不得要求或者变相要求财政部门和采购人为其提供风险担保或承诺等。
四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和中标(成交)中小企业做好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在采购文件中,以醒目方式载明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政策,在采购信息公告、采购文件及合同中,不得设置禁止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的相关条款,不得限制中标(成交)中小企业选择金融机构的范围,不得因中标(成交)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无故不签订或拖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故拖延履约验收和合同款项支付。
(三)关于业务流程
《办法》细化了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的各项业务流程,主要分为五个步骤:
一是注册报备。有意向开展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均应在业务开展前通过人民银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注册,并向自治区财政厅报备。
二是沟通需求。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在取得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可登录“宁夏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系统”向参与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融资申请。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对提出融资申请的中标(成交)中小企业的信用审查、签字融资合同及开设账户等工作。
三是签订合同。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中小企业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宁夏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合同备案”模块将合同在“宁夏政府采购网”公告。对已通过金融机构信用审查、签订融资合同并已开设账户的中标(成交)中小企业,在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注明提供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名称、已开设的账户和账号等,并将该账号作为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支付合同款项的唯一账号,不得随意变更或修改。
四是放款审查。金融机构应当将中标(成交)中小企业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与“宁夏政府采购网”公告的政府采购合同信息进行核对,并进行放款审查。审查无误后按照在“宁夏政府采购网”承诺公告的事项及时放款。放款后,金融机构应登录“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填写完善相关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信息。“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实时将融资成交单推送至“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系统”,系统自动校验融资成交单账号信息和采购人填写的合同支付账号信息,校验无误后,标记政府采购合同并锁定合同款项支付账号。
五是支付款项。采购人支付政府采购合同款项时,应当核对采购资金支付信息,不得将采购资金支付到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补充合同)约定以外的账号,不得自行与中标中小企业另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其他支付账号,以保障金融机构资金回款安全。
(四)关于优惠措施
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主要有三项优惠措施:
一是担保方式。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采用信用担保的方式,除追加中标(成交)中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担保外,金融机构不得要求中标(成交)中小企业提供或变相提供其他形式的抵押、质押或保证担保等。
二是融资利率。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利率上浮不得超过一年期LPR利率150个基点,不得以管理咨询、业务培训、附加服务等其他方式向中标(成交)中小企业收取费用变相提高融资利率。
三是绿色通道。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绿色通道,配备专业人员定向服务,简化审批流程,对符合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全完备的中标(成交)中小企业在其提出融资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审查和融资审批,在其提供与采购人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申请放款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
(五)关于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中小企业弄虚作假或以伪造、变造政府采购合同等方式违规获取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中标(成交)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融资合同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中标(成交)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后,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导致采购人拒绝履约或支付合同款项的,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金融机构不按规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的,视情节由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约谈,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的资格,对中标(成交)中小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干预中标(成交)中小企业选择金融机构、融资方式的,视情节由自治区财政厅约谈。采购人未按规定在期限内支付中标(成交)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拖延检验、验收或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的,依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