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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1-06-09
来源 自治区财政厅 解读单位 政府采购处


为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条例》等有关规定,自治区财政厅在反复研究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正确理解执行,自治区财政厅对《办法》作出如下政策解读: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但财政部尚未出台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的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2009年,自治区财政厅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了《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宁财(采)发〔2009〕1643号),仅对区本级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但随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不断调整更新,《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已不适应当前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的范围也比较局限。近几年来,在全区开展的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也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档案长期由代理机构保管、遗漏缺失、个别档案归集为复印件等。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工作,做到采购全过程有据可查,自治区财政厅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并于2021年4月至5月分三次征求了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经多轮修改,形成了此《办法》。

二、《办法》的出台意义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在全区范围内形成统一、规范的政府采购档案管理体系,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并为举报投诉处理及统计数据提供有力的支撑。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六条,主要明确了政府采购档案管理的总体原则、档案的归集、管理、利用和销毁等活动以及法律责任等,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政府采购档案的定义和适用范围,明确政府采购档案工作的原则及采购人的主体责任。

二是明确了政府采购档案归集的要求、内容、期限及归集方式,明确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归集保存。

三是明确了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流程、期限和工作要求,规范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因故合并、分立、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的政府采购档案处理方式。

四是明确了政府采购档案的利用和销毁流程及工作要求等。

五是明确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档案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法律后果。

六是列明了不适用本《办法》的情形及文件解释权、施行有效期等内容。

相关政策: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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