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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1-03-12
来源 自治区财政厅 解读单位 教科文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前言

(一)政策目标。为理顺自治区属文化企业监管体制,摸清家底,明确产权隶属关系,为规范管理自治区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提供政策依据和遵循,更好贯彻落实19号文件精神,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2号),参照《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文资〔2012〕1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一是《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修正版)》(国务院令588号)“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的规定。二是《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属文化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党办〔2020〕19号)中“第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或者聘请中介机构对区属文化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对特定事项进行评估出具评估及法律意见书等,加强对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清产核资、资产统计、产权交易、资产负债约束等的监督管理,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规定。

(三)征求意见情况。前期,我们就《办法(征求意见稿)》从厅内部、自治区相关部门、区属文化企业三个层面征求了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21条。经研究,对采纳了其中的14条。事后又根据2021年1月27日厅长专题会议讨论结果,吸纳了分管厅领导和税政与条法处新提意见,再次对《办法(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并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又再次征求了相关部门和区属文化企业的意见,共收到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自治区国资委反馈的3条意见,经研究,采纳了自治区国资委新提出的2条意见。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30条。主要明确了区属文化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范围;规定了自治区财政厅和区属文化企业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中的管理级次及权限;设定了区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变更、年检、注销等全生命周期动态监管节点,并明确提出了办理对应登记事项所需资料;并对在区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中违反规定的事项进行处罚性规定。具体为:

第一章总则,共7条,明确依据、使用范围、部门单位的职责等;

第二章到第四章,共6条,分别明确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的条件及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五章共7条,明确产权登记办理的时限、程序等要求;

第六章共8条,明确产权登记的日常监督、年审管理与违规处理等相关规定

第七章附则,共2条,明确特殊事项及解释权。

     三、风险评估

(一)厅税政与条法处对《办法》进行了合规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性审查,认为该《办法》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二)《办法》参照《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文资〔2012〕1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无创新内容。据了解,中央开发的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系统平台,运行至目前各项指标均比较成熟,具有很强的借鉴复制及操作性,可节省相关人力、物力及财力支出。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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