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生成日期 | 2020-06-30 |
---|---|---|---|
来源 | 自治区财政厅 | 解读单位 | 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处 |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全面做好我区地质勘查工作,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管理,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对自治区人民政府2014年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报请政府同意后予以印发。
一、出台背景
近几年,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对资源的需求,及国家、自治区关于矿业权、项目资金、政府采购项目等方面管理的法律法规已发生较大变化,2014年由财政厅、自然资源厅联合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76号)中部分内容已不能满足当前地勘基金管理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地勘基金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地勘基金对矿产资源保障的支撑作用,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对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76号)后,两家联合印发新修订的管理办法。
二、政策内容
(一)管理概念。地勘基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自治区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工作和矿产资源勘查的财政预算资金,地勘基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二)管理原则。地勘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守“体现公益、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涉及内容。《管理办法》明确和规范了资金使用范围、管理机构职责分工、项目预算管理、成果管理及矿业权处置、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等内容。
三、政策期限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