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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宁财规发 ﹝2020﹞ 5 号)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生成日期 2020-03-17
来源 自治区财政厅 解读单位 农业农村处

关于《宁夏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现将《宁夏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有关政策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局 林草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金〔2019102号)及财政部《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16123号)等有关规定,现行的《宁夏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10124号)已不能适应我区农业保险发展的需求。我处依据中央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农业保险实际情况,牵头起草修订了《《宁夏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在征求和吸纳了自治区农业农村、林业草原、银保监等部门,各市、县(区)政府相关保险机构及广泛征集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宁夏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宁夏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分:总则、保险政策、保费管理、机构管理、保障措施、监督检查、附则,共七个部分。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相关保险机构协同推进

对原《实施方案》保险政策及险种进行了归类,总体分中央、自治区及县级三个层面,协同推进我区农业保险工作。

1.保险品种。一是中央补贴保险品种。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我区涉及小麦、水稻、玉米、马铃薯、油料、奶牛、生猪712个险种,新增制种小麦、制种水稻及育肥猪险种。二是自治区补贴保险品种。聚焦自治区高效种养业,重点保障奶业酿酒葡萄肉牛、滩(肉)羊、瓜菜、枸杞等高效优势特色产业纳入自治区保险支持范围。三是县级补贴保险品种。重点围绕苹果、红枣、小杂果(桃、杏等)、小杂粮、中药材、淡水鱼开展保险,自治区财政给予保费补贴,基本上实现了我区农业产品全覆盖。

2.单位保险保额。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局 林草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金〔2019102号)要求,按照“提标、扩面、增品”的总体原则,加之当前农业和畜牧业种养直接物化成本较往年已明显提高。为此,我们参照自治区发改委物价局2018年农业和畜牧业种养直接物化成本以及中央有关调整政策,对所有粮食及牲畜的保额进行了调整。

3.保险费率。依据近年来保险赔付情况,在征求自治区有关部门、市县(区)政府及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将中央及自治区保险费率种植业调整为4%;养殖业调整为5%,对各保险品种费率进行适当调整。

4.保费补贴。一是中央保险品种保费补贴比例中央、自治区、县级及农户(投保人)种植业按照4:3:1:2比例承担,养殖业按照52:1:2二是自治区保险品种保费补贴比例自治区、县级及农户(投保人)种植业、养殖业均按照5:3:2比例承担;三是县(市、区保险补贴比例自治区、县级及农户(投保人)按照4:4:2承担。在农户(投保人)保费承担比率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保险产品风险保障的到了大幅提升。同时,加大对产粮大县的小麦(制种小麦)、水稻(制种水稻)、玉米(制种玉米)作物保险保费补贴力度减轻县(市、区)财政负担。

5.创新试点鼓励各县(市、区)探索开展完全成本保险、价格保险、收入保险、农业大灾保险、指数保险、区域产量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创新开展农机大棚、农房仓库、农民短期意外伤害险等涉农保险试点,探索‘保险+期货’、订单农业+保险+期货(权)试点。对创新开展的农业保险险种,由各县(市、区)自行补贴,自治区财政对创新开展农业保险取得明显成效的县(市、区),予以适当保险费奖补。

6.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按照不同险种主要分为:露地作物从种植至产品成熟收获止;设施农业自签订保险单起一年止;林果业自签订保险单起一年止;育肥猪自签订保险单起至出栏止;其他养殖业自签订保险单起一年(具体期限应在“农业保险条款”中载明)。

7.保险责任。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应涵盖当地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疫病、意外事故等;养殖业保险责任为动物疾病、疫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的损失,不得对受损的保险标的折扣残值和剔除政府强制扑杀补贴。

三、保费管理

保险费补贴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专账核算、年底清算,结余滚动使用”,原则上按季度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据实结算保险费补贴,不得相互拆借或抵顶;不得替投保人代缴其应当承担的保险费。县(市、区)财政保险费补贴不到位的,投保人自缴保险费不到位的,自治区财政在结算全年保险费补贴时不予认定和结算。

四、机构管理

(一)准入管理。有偿付能力、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农业保险经营资质,经自治区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准入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二)招标管理。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要求各县(市、区)以险种或片区(乡镇)设置标段实行公开招标,每个县(市、区)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工作。

(三)绩效考核。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经营资质、服务能力、专业能力、服务网络、技术运用、产品创新等进行量化评价。原则上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服务期为2年(年终考核不合格或出现违规违纪现象的除外),期满后按程序再另行招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由相关部门成立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县(市、区)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各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的农业保险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开展本地农业保险工作,协调解决本地开展农业保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成立灾害鉴定委员会。自治区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应会同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成立农业灾害鉴定委员会,研究制定查勘定损工作标准,对定损办法、理赔起点、赔偿处理等予以规范。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应聘请种植业、养殖业等有关方面专家,指导农业保险各类灾害的查勘、定损、理赔和防灾防损,相关费用由保险经营机构承担。

(三)明确职责分工。积极发挥各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指导作用,保障乡(镇)基层政府、村民委员会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服务功能,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投保人投保,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做好农业保险服务保障工作。

(四)完善服务机制。加强宣传引导、加强监督检查,规范保险信息公示公告,提高农户(投保人)对农业保险的认知度,调动广大农户(投保人)参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



 

关于印发《宁夏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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