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生成日期 | 2019-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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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自治区财政厅 | 解读单位 | 自治区财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部署和要求,积极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及金融基础设施的服务功能,通过制度创新,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和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增强中小微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为便于各有关部门、单位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7年6月,我厅联合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印发了《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试点工作方案》,《方案》确定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进行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试点工作,试点期间,我厅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平台建设,积极与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进行了对接,于2019年初实现了宁夏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与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之间的信息互通与共享,便于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工作的有效开展。因此,在《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试点工作方案》的基础上,我厅联合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研究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7章33条,针对参与范围、职责划分、业务流程、支持措施、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较为全面、详尽的规定。其中:
第一章为总则部分,包括第一条至第五条,主要内容是起草依据、适用范围释义、管理原则及联合惩戒。
第二章为参与范围部分,包括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六条明确了可以申请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企业的范围及条件。第七条第八条明确了参与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及担保机构的范围和条件。
第三章为职责划分部分,包括第九条至第十四条,主要是对各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各金融机构、中标中小微企业、各集中采购机构和代理机构、各采购单位的职责分别进行了明确。
第四章为业务流程部分,包括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一条,主要从中标中小微企业提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申请、金融机构查询供应商中标成交记录、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融资贷款合同的签订、融资项目备案锁定回款账号到财政付款闭环管理方面进行了明确,建立了责任明晰、方便快捷的流程体系。
第五章为支持措施部分,包括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主要提出了金融机构要建立方便快捷的融资通道、降低政府采购融资准入门槛、降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利率、加强信用激励、发挥财政政策的叠加效应、发挥信贷政策的导向作用等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优惠措施,助推我区中小微企业发展。
第六章为监督管理部分,包括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主要对在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供应商、干预中标中小微企业选择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的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违规金融机构提出监督惩戒措施,有效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七章为附则部分,包括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三条,主要对解释责任、有效期等问题进行明确。
三、核心内容解析
本《办法》体现的政策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取消担保抵押,凭政府采购合同即可获得融资,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二是降低融资利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利率下降10%以上,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贵问题。三是简化审批手续,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缩短到七日内审批放款,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便捷服务。四是实现信息共享,与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系统进行互联互通,政府采购合同信息线上确认,回款路径及时锁定,保障资金回款安全。五是进一步发挥财政政策的叠加效应,将财政贷款风险补偿、贴息等政策叠加运用,集中力量助推中小微企业发展。
四、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目前,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工作已在自治区本级全面推开,下一步将积极在市、县(区)进行推广,部分事项仍需在实践中逐步调整完善,本办法需同步进行修改完善。因此,本办法执行期设为三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