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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11/2021-00284 文号 宁财规发【2021】12号 生成日期 2021-10-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 责任部门 行政与政法处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区)财政局、党委宣传部、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修改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1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促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等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主要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地理标志权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绩效管理、资金公示”的原则,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 各级财政、宣传、市场监管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一)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牵头制定并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预算编制、批复并拨付资金;审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审核确定并下达预算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负责除版权外的知识产权项目管理,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或申报指南,组织项目征集遴选、项目库建设、专家评审、实地考核等工作;对拟支持单位和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按要求设置预算绩效目标,具体负责项目和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版权项目管理。

(三)各市县(区)财政、宣传、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收集项目申报资料、开展初选审核、推荐报送工作,按职责分工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资金使用单位具体承担项目和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责任,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后补助方式,对符合国家、自治区政策鼓励扶持的相关事项,经审核合格后予以支持。专项资金坚持预算总额控制,超出预算部分在结构内调整。同一项目不予重复支持。

第七条对政策规定直接予以支持的项目,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厅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直接予以补助。对需按程序申报支持的项目,按以下流程申报:

(一)下发通知。由自治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下发补助资金申报通知。

(二)组织申报。相关法人、社会组织或自然人按主管部门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各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初审汇总后,报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核。

(三)审查核准。自治区主管部门经项目遴选、专家评审、实地考核、会议研究等程序后,确定拟支持名单和补助额度。

(四)公开公示。拟支持对象名单和补助清单需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纳入财政支持计划。公示有异议的,由自治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进行核实。

第八条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厅每年在编制预算前,将汇总后的支持方案及资金分配建议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纳入年度预算。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自治区专项资金30日内完成资金拨付。资金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应按照自治区结余和结转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科学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依据。

第四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自治区境内的法人、自然人和社会组织等。支持对象所获专项资金须用于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等方面,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单位运转、楼堂馆所建设等。

第十二条 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相关工作。

(一)知识产权创造资金主要用于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支持高价值发明专利、优秀版权、地理标志和区域品牌培育、海外知识产权布局等。

(二)知识产权运用资金主要用于知识产权商业化产业化,鼓励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支持培育知识产权试点优势企事业单位、组织开展专利导航、实施地理标志应用促进等。

(三)知识产权保护资金主要用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支持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点)、提升企业维权能力水平、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鼓励举报违法行为等。

(四)知识产权服务资金主要用于地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知识产权资本化、培育运营、交易、金融、中介等服务发展。

(五)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知识产权重点项目和重要事项。

(六)依本办法申报的相关知识产权法律状态应稳定有效且无权属纠纷,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涉及非正常申请的、存在恶意抢注行为的,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等“黑名单”以及其他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支持。

 (七)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分析评议、表彰奖励、调研培训、管理服务等工作经费,从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 支持标准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创造资助标准

(一)对新认定的高价值发明专利一次性补助5万元。企业和社会团体主导制定标准,形成“标准+专利组合”的,经评估确对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有贡献的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

(二)对被国家认定为优秀版权作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版权作品,每件补助1万元;被自治区认定为优秀版权作品、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版权作品,每件补助0.5万元。

(三)对新核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每件补助10万元;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每件补助20万元。推动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加强区域品牌培育,围绕自治区重点产业每年择优支持10家单位,每家支持20万元。

(四)对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补助2万元。对获得国外授权的注册商标,每件补助1万元。

(五)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版权金奖的每件补助5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银奖的每件补助3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每件专利每件补助10万元。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运用资助标准

(一)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支持。被认定为自治区知识产权试点的,经考核择优给予10万元支持。被国家版权局评为全国版权示范单位、国家版权试点单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支持。

(二)支持区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知识产权通过许可、转让、作价入股等方式向我区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进行转化运用。对我区引进转化运用并产生社会经济效益、实现应用价值的企业,按转化交易额的5%予以支持,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绩效突出的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按其年度转化合同交易额,最高给予20万元补助。

(三)对产业类专利导航项目,每个项目最高补助30万元。对企业类专利导航,每个项目最高补助10万元。

(四)围绕自治区重点产业,支持地理标志运营试点工作,对通过试点考核的企业择优给予20万元补助。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保护资助标准

(一)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试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区试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等建设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

(二)对企业、协会、产业联盟开展的知识产权维权予以适当补助。对国内具有重要影响的知识产权维权案件,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涉外重大知识产权维权案件,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开展打击侵权、假冒、盗版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对举报并形成处罚案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服务资助标准

(一)对于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为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知识产权信息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根据年度绩效考评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

(二)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给予20万元补助;对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品牌代理和运营服务机构,经考核优秀的给予10万元补助。

(三)对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融资的企业,在完成偿贷还息后,按照合同约定的知识产权出质占比率及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予贴息,单户企业补助上限50万元,贴息期限最长一年。对企业因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生的评估费,按照实际支付担保费用的9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对购买知识产权相关保险产品的企业经审核后给予保险费用支持。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按其缴纳保费的60%给予保费支持,同一家企业年度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为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提供融资担保的机构,单笔融资额度500万元以下的给予2万元补助、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给予3万元补助、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给予5万元补助,全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支持版权登记和交流合作。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平台,加强著作权登记服务能力保障,提高作品登记数量和质量。支持享有自主版权的作品“走出去”,参加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等大型活动。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自治区财政厅、党委宣传部和市场监管厅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过程存在以下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竞争性程序等相关规定,干扰公平公开公正确定支持对象的;

(二)分配资金超出实施方案范围及标准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申请、拨付、管理专项资金的;

(四)未按相关要求开展督促落实工作,或未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因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产生不一致的,遵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执行。对未列入财政支持的其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项目以及国家、自治区提出的知识产权工作决策部署,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要求,按相关工作流程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版权局)、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补助资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20〕1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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