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索引号 | 640000011/2020-00013 | 文号 | 宁财规发〔2020〕2号 | 生成日期 | 2020-0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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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行政政法处 |
有效性 | 有效 |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自治区药监局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财规发〔2020〕2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食品药品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药监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9〕9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药监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9〕98号)等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制度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用于支持我区市场监督管理厅(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厅)、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药监局)及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能力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公平公正,突出重点。补助资金分配应遵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国家食品药品政策和工作重点,符合全区食品药品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各负其责,分级管理。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区市场监管厅、区药监局按照食品药品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分配。市县财政局、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补助资金实施分级管理。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激励和约束机制,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与资金分配挂钩。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补助资金预算并下达,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加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等。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药监局负责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制定项目整体绩效目标,组织地方实施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具体项目实施工作等。
第五条 各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编报本行政区域绩效目标并统筹使用有关资金,具体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第六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抽查检验等监管工作支出,以及与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及运维、信息化建设、人员队伍建设等支出。
第七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一般公务用车购置及运维费、公务接待费、外事费;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补助资金主要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食品药品项目任务量、监管机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监管工作配合度、补助市县财政状况等因素。
区本级补助资金按照据实据效分配,根据食品药品项目工作任务量确定。
对市县转移支付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本因素(20%)、业务因素(50%),绩效因素(10%)、监管工作配合度(20%)。按上述权重计算后依据市县财政困难程度调整确定补助资金。
第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市场监管厅、药监局根据自治区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结合自治区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可适时对分配因素进行调整。
第十条 根据中央下达资金补助指标,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药监局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自治区财政厅按照相关程序及时下达专项资金。各级财政在收到补助资金预算后,应按规定时限将预算分解下达到下级财政或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由各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制定,报市县财政局审核后,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市场监管厅和药监局备案。各地报送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和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实施,原则上在当年全面完成绩效目标或专项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药监局以及补助资金使用单位,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支付管理,规范预算执行。补助资金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末未支出资金按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补助资金在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市场监管厅、药监局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工作的依据。
第十五条 各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中央食品药品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报自治区财政厅、市场监管厅和药监局。根据需要,自治区财政厅、市场监管厅和药监局对地方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自治区财政厅、市场监管厅和药监局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完成情况和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第十七条 自治区各级财政、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分配、审核、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自治区药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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