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都市圈建设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11/2019-03028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19-05-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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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
有效性 | 有效 |
特急
宁夏回族自治区
财政厅文件
宁财规发〔2019〕14号
银川都市圈建设奖补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有关部门,相关市县财政局:
为推进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加速银川都市圈协同发展,规范银川都市圈建设奖补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都市圈建设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都市圈建设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都市圈建设
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加速银川都市圈协同发展,规范银川都市圈建设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银川都市圈范围内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以奖代补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安排应当遵循“区级引导、项目带动、突出重点、公开透明”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财务管理制度,鼓励和引导各级财政加大投入,撬动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大力支持推进速度快、质量高的项目。奖补资金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四条 奖补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管理,并做好预算编制和资金核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实施效果等加强绩效管理。
第五条 支持范围包括:
(一)交通(不含轨道交通)、水利、能源、生态环保及教育、医疗等公益性、跨行政区划、促联通、补短板、强链条、成网络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
(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确定并纳入自治区银川都市圈建设年度工作计划的其他重大项目。
奖补资金为一次性补助,通过奖励补助、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专项用于项目建设,不得用于征地拆迁、楼堂馆所、项目前期工作和管理费以及购置固定资产(相关设备除外)、偿还其他债务等支出。一个市县承担多个重大项目的,奖补资金可在项目间调剂使用。多个市县共同参与的重大项目,以实际承担的工作量所占比例测算奖补资金。重点前期工作项目不列入奖补范围。
第六条 资金分配。奖补资金通过定额补助和因素法方式分配,分为基础奖补和激励奖补两类:
1.基础奖补。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且开工建设的项目可享受基础奖补,工程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下的最高补助1500万元;工程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最高补助2500万元。
2.激励奖补。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且开工建设的项目根据推进情况,采取因素法方式分配补助资金。自治区本级实施的项目测算因素包括:跨区域程度权重30%、完成实物工作量权重30%、本年度任务完成比例权重40%。其他项目测算因素包括:财政困难系数权重20%、跨区域程度权重30%、完成实物工作量权重30%、本年度任务完成比例权重20%。奖励补助根据以下公式进行分配:
自治区本级部门实施的某项目奖励资金额=因素法分配奖励资金总额×(跨区域程度×30%+完成实物工作量×30%+本年度任务完成比例×40%)。
其他项目奖励资金额=因素法分配奖励资金总额×(财政困难系数×20%+跨区域程度×30%+完成实物工作量×30%+本年度任务完成比例×20%)。
自治区本级单独实施的项目根据保障情况对缺口部分采取贴息方式给予激励奖补,不享受基础奖补。与市县共同实施的项目按照上述规定,根据各自承担投资比例测算奖补资金。
社会投资类项目通过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给予补助。
第七条 奖补资金申报、使用对象为纳入自治区银川都市圈建设年度工作计划项目,并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建设条件落实、已开工建设。
第八条 申请奖补资金的项目需提供下列要件:
(一)申请项目资金文件。
(二)初步设计或建设方案批复。
(三)第三方监理提供的工程量签证。
(四)绩效目标申报资料。
第九条 资金拨付程序。自治区相关部门、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以及其他项目单位,按规定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项目奖补资金申请,自治区财政厅按本办法测算提出资金安排意见,经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意见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下达资金。
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对奖补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项目主管部门及时跟踪检查资金使用方向,加强项目资金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支持政府投资工程形成的各类资产,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管护责任,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5日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15日。
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都市圈建设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