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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索引号 640000011/2019-01094 文号 宁财规发〔2018〕19号 生成日期 2018-06-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 责任部门 自治区财政厅
有效性 有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健全自治区本级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运行,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办发〔20155号)、《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财资〔201627号)等有关行政单位资产配置管理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行为。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

第四条 本标准是自治区本级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在不超出数量标准内,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在不超出价格标准内,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 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第七条 本标准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 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内设机构职能、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情况,在不超出按本标准计算的数量总量内,统筹合理安排本单位内设机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

  第九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其他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依照本标准执行。

第十条 本标准所列设备不含专业性和涉密性的特殊设备。因特殊工作和特殊情况需超本标准配置的,需申报审批。

第十一条 国家对相关资产的配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标准自20188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8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家具设备配置标准(修订)》(宁财规发〔201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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