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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11/2025-00163 文号 宁财(办)发﹝2025﹞426号 生成日期 2025-12-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 责任部门 政府债务管理中心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区)财政局、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有序推进项目工作,提高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规程》(财国合〔2017〕5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暂行办法》(财国合〔2023〕2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12月29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规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贷款”)项目管理,有序推进项目工作,提高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规程》(财国合〔2017〕5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暂行办法》(财国合〔2023〕2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贷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主要包括六大环节,分别是项目征集、项目申报、项目准备、项目谈判与生效、贷款使用和债务偿还。

第二章 项目征集

一、基本流程

(一)国家发改委联合财政部发布贷款项目征集通知;

(二)根据贷款项目征集通知,自治区财政部门联合自治区发改部门下发本地区项目征集通知;

(三)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国家重点区域发展规划、本地区的发展需求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要求,统筹指导贷款项目申报。

二、自治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联合自治区发改委发布项目征集通知,开展项目征集宣传,指导项目申报。

、市县(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联合市县(区)发改部门发布项目征集通知,开展项目征集宣传,指导项目申报。

第三章 项目申报

一、基本流程

(一)项目申报单位提出列入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申请;

(二)项目申报单位对贷款债务进行分类,逐级出具承诺函、配套资金承诺函、偿债能力分析;

(三)初步审核项目资料并纳入外贷项目库;

(四)组织财政评审并出具财政评审报告;

(五)报请自治区政府批准相关申报项目;

(六)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报送申报文件及配套资料。

二、自治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会同自治区发改委接收区本级和市县(区)级项目申报单位列入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申请;

2.根据自治区政府负有偿还或者担保责任,对项目贷款债务类型进行分类,出具还款承诺函;

3.对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项目申报资料是否齐全(达到可研深度的项目建议书、市县(区)级发改财政两部门联合申报文件及逐级出具的还款承诺函、配套资金承诺函和偿债能力分析等);

(2)项目申报所在地区是否超过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3)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规划、优先发展和重点领域。

4.按照财政部关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等相关规定,进行债务风险审核;

5.对符合评审条件的项目,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投资领域、贷款方式、绩效目标、融资安排、配套资金、偿债机制、债务风险和执行机构能力等进行财政评审,出具财政评审报告;

6.对于财政评审提出的相关风险提示及改进建议, 函告自治区级项目单位及相关财政部门;

7.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发改委上报自治区政府批准相关申报项目;

8.自治区政府批准申报项目后,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联合行文分别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出具贷款申报文件;

9.将财政评审结果函、还款承诺函、配套资金承诺函和偿债能力分析等文件报送财政部。

三、市县(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联合同级发改部门接收并审核项目单位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申请材料;

(二)联合同级发改部门逐级向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上报项目单位贷款规划申请;

(三)逐级出具还款承诺函、配套资金承诺函和偿债能力分析,并报自治区财政厅。

四、项目单位主要职责

(一)向本级发改和财政部门提出贷款规划申请;

(二)出具还款承诺函、配套资金承诺函和偿债能力分析等。

第四章 项目准备

一、基本流程

(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备选项目规划通知;

(二)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根据项目备选规划,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实施单位,按照贷款项目准备程序和要求,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三)自治区财政厅参与项目鉴别、预评估、正式评估等活动,指导、监督项目单位组织、开展项目准备工作;

(四)项目单位按贷款方以及国内要求组织、开展项目准备工作。

二、自治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通知相关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贷款项目准备程序和要求,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二)参与贷款方组织的项目鉴别、预评估、正式评估等活动;

(三)督促省级项目单位或市县(区)财政部门报送季度项目进展情况;

(四)指导、监督项目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五)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开设贷款指定账户;监督项目单位在贷款谈判前完成采购代理机构的选聘和合同签订工作。外国政府贷款:监督项目单位在备选规划下达3个月内完成选聘采购代理机构、转贷或代理银行工作,并将选聘结果上报财政部;

(六)在备选规划下达后,及时向财政部提交编制完成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对项目贷款来源、金额、内容、实施主体等特殊原因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出具评审意见并报财政部。

三、市县(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准备及审批进展情况上报自治区财政厅;

(二)监督项目单位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备选规划下达3个月内完成采购代理机构、转贷或代理银行的选聘及合同签订工作,并将结果上报自治区财政厅;

(三)对于项目贷款来源、金额、内容、实施主体等拟进行重大调整或终止项目的,应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申请;

(四)在备选规划下达一年内,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编制完成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单位主要职责

(一)项目单位承担项目主体责任;

(二)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贷款机构和国内相关部门制定项目准备时间表;

(三)在财政部门指导下,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贷款机构要求,完成项目的鉴别、准备、评估等工作;

(四)按要求及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价报告》《土地利用报告》《移民安置计划》《资金申请报告》等项目材料并办理相关审核、审批手续,落实配套资金;

(五)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准备及审批进展情况通过同级财政部门逐级上报自治区财政厅;

(六)在备选规划下达3个月内,应按照相关规定以及财政部门、贷款方有关要求,完成采购代理机构、转贷或代理银行的选聘及合同签订工作,并将招标公告、招标结果及合同等向自治区财政厅报备;

(七)对于项目贷款来源、金额、内容、实施主体等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终止项目的,项目单位应于贷款关账日前9个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并通过自治区财政厅上报财政部审批;

(八)在备选规划下达一年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编制完成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章 项目谈判签约与生效

一、基本流程

1.自治区财政厅组织项目单位及相关部门,就贷款法律文件草本研提意见,完成财政部及贷款方要求的其他事项;

2.财政部门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或还款责任人合理确定贷款条件及还款方式,并编制项目管理手册等;

3.自治区财政厅配合财政部参与谈判工作、组织签署贷款相关法律文件,并按相关要求办理生效手续;

4.财政部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署转贷或执行协议;

5.自治区财政厅与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级项目单位签署再转贷协议或执行协议;

6.对于政府担保外贷,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以保证、抵押或质押等财政部门可接受的方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担保或反担保。

二、自治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项目单位对贷款方式、贷款币种、贷款条件、还本付息方式、支付条件等进行确认并上报财政部;

(二)组织项目单位对贷款协定、项目协议、管理手册等法律文件草本提出修改或确认意见;

(三)按要求向财政部提交相关法律文本(草签)签字人授权书和本地区、本部门参加贷款谈判人员名单,并组织参加谈判;

(四)对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自治区财政厅按相关规定将签署项目协议等有关事项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办理生效事宜;

(五)对于贷款方有特殊要求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银行应当在事先征得自治区财政厅和项目单位的书面确认后,与贷款方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六)要求还款责任人以保证、抵押或质押等财政部门可接受的方式提供担保或反担保;

(七)对于贷款方有特殊要求的外国政府贷款,将转贷银行代表财政部与自治区财政厅签署的转贷协议进行备案。

三、市县(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参与贷款方式、贷款币种、贷款条件、还本付息方式、支付条件和方式等的讨论,提出意见并报自治区财政厅;

(二)对贷款协定、项目协议、管理手册等法律文件草本提出修改或确认意见并报自治区财政厅;

(三)按要求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本地区、本部门参加贷款谈判人员名单,并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谈判;

(四)按照要求及时将项目相关协议等有关事项呈报本级人民政府并签署;

(五)要求还款责任人以保证、抵押或质押等财政部门可接受的方式提供担保或反担保;

(六)按需要与下级政府或项目单位签署执行协议或再转贷协议。

四、项目单位主要职责

(一)参与贷款方式、贷款币种、贷款条件、还本付息方式、支付条件和方式等的讨论,提出意见并报同级财政部门;

(二)编制项目管理手册等;

(三)对贷款协定、项目协议、管理手册等法律文件草本提出修改或确认意见并报同级财政部门;

(四)与本级财政部门签署执行协议或再转贷协议;

(五)对于政府担保外贷,应当以保证、抵押或质押等财政部门可接受的方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担保或反担保。

第六章 贷款使用

一、基本流程

(一)按贷款机构相关要求建立项目管理办公室,健全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办法,配备专业人员;

(二)取得资金申请报告批复后,及时开展初步设计的编制及审批工作,并编制项目采购计划;

(三)按照相关规定开设和管理贷款指定账户;

(四)上报提款签字人报告及签字样本;

(五)编制并上报年度贷款资金和配套资金使用计划、招标采购计划、出国(境)团组计划等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六)按照有关规定将政府债务外贷的提款、用款、还款纳入预算管理;

(七)项目单位开展采购活动,负责合同签署及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八)按照贷款方要求及国内有关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回补和债务分割等;

(九)贷款项目执行期间如需变更提款签字人,由变更单位及时提出申请并更新;

(十)对需中期调整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十一)需延期的项目,应于贷款关账日前9个月逐级报送财政部门及贷款方审批:

(十二)做好项目完工相关工作及办理指定账户的关账手续;

(十三)适时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并做好评价结果的公开与应用工作;

(十四)配合做好审计工作;

(十五)总结技术、管理、制度、理念等方面的创新成果和经验,并进行推广宣传。

二、自治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按照贷款法律文件、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规定开设贷款指定账户;

(二)按照转贷协议或执行协议约定,向财政部呈报提款签字人报告及签字人样本;

(三)组织开展管理、采购和支付等培训;

(四)审核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五)按照有关规定将政府债务外贷的提款、用款、还款纳入预算管理,政府担保外贷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六)对项目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七)审核提款报账材料,对于合格费用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不合理费用通知相关单位进行补正;

(八)及时开展项目资金回补、清算,并向财政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九)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管理。贷款使用过程中,原则上不予办理涉及贷款规模、项目内容的重大调整。确需调整或延期的,审核项目单位变更申请并上报财政部;

(十)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并上报绩效评价报告;

(十一)做好项目完工相关工作,并办理指定账户的关账手续;

(十二)配合做好审计工作,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向贷款方报送审计报告并落实审计整改要求;

(十三)总结、推广和宣传项目技术、管理、制度、理念等方面的创新成果和经验。

三、市县(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提款签字人报告及签字人样本;

(二)参加项目管理相关培训;

(三)审核确认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四)按照有关规定将政府债务外贷的提款、用款、还款纳入预算管理,政府担保外贷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五)对项目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六)审核并上报贷款提款报账材料,并进行债务分割和记账;

(七)贷款使用过程中,原则上不予办理涉及贷款规模、项目内容的重大调整。确需调整或延期的项目,向上级财政部门提出项目变更申请;

(八)配合做好项目完工相关工作;

(九)总结、推广和宣传技术、管理、制度、理念等方面的创新成果和经验。

四、项目单位主要职责

(一)承担项目实施主体责任,落实配套资金;

(二)按贷款机构相关要求建立项目管理办公室,健全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办法,配备专业人员,保障实施期内项目办人员稳定;

(三)上报项目单位提款签字人报告及签字人样本;

(四)参加项目管理相关培训:

(五)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编制项目初步设计、采购计划等,并履行相关报批程序;

(六)编制年度贷款资金和配套资金使用计划、招标采购计划、出国(境)团组计划等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按照有关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七)落实预算管理主体责任,对预算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以及执行结果负责;

(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贷款法律文件等相关规定完成项目采购,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九)签署并执行合同,确保提供的工程、货物、服务等与合同约定相一致。严格遵循国内相关审批程序和贷款方审核要求变更合同,重大合同变更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十)审核并提交提款报账材料;

(十一)加强项目各环节的成本费用管理,做好项目成本费用的测算、确认、支付、控制及核算等财务工作。严格按照贷款法律文件所规定的范围、标准、条件、类别及国内相关规定的要求,支付、归集各类费用支出,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或备案;

(十二)每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编制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项目实施进度报告及项目进展情况,每半年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编制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财务报告;

(十三)贷款使用过程中,原则上不予办理涉及贷款规模、项目内容的重大调整。确需调整的,在开展相关调整前应全面评估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避免因准备不足引发多次调整;

(十四)对贷款规模、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贷款资金用途、支付比例、贷款期限等贷款法律文件内容进行调整或贷款关账日延期的,通过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调整方案和《贷款协议》具体条款修订措辞与外方项目团队磋商一致,取得其不反对意见,并及时取得发改部门相关批复或不反对意见;

(十五)项目完工后,根据相关合同条款及时开展竣工验收和财务决算,做好贷款资金关账工作;

(十六)编制并上报项目完工报告;

(十七)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财务调整。项目形成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的,其转移、出售、抵押、置换以及报废清理等工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项目形成的资产由项目单位移交项目运营单位的,应当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后由项目运营单位承担管理职责;

(十八)项目单位应及时对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项目形成的资产清理造册,切实摸清资产底数,严格管理项目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形成、确认、计价、损益、和移交等,确保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落实到位;

(十九)配合财政部门适时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二十)及时总结、推广和宣传技术、管理、制度、理念等方面的创新成果和经验。

第七章 债务偿还

一、基本流程

(一)根据贷款法律文件确定还款单位、最终债务金额,落实还款资金;

(二)县(区)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设立贷款还贷准备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管理;

(三)按照还款通知,及时足额偿还到期债务:

(四)做好贷款债权债务的会计和统计等相关工作,准确反映债务余额及债权债务关系;

(五)定期开展项目对账工作;

(六)在债务存续期间,还款单位如因实行资产重组、企业改制等可能导致产权变更、债权变更或债务转移等行为将会影响到贷款偿还的,应当事先征得同级财政部门的同意,并就有关债务偿还安排与同级财政部门达成书面协议,保证按时偿还贷款,防止债务逃废。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向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自治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管理自治区级贷款还贷准备金;

(二)按时足额偿还到期债务并核销;

(三)下发还本付息付费通知单,督促还款责任人按时还款;

(四)政府债务外贷,对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的还款单位,采取财政预算扣款、加收罚息和滞纳金等有效措施以保证欠款回收;

(五)政府担保外贷,如已确定自治区本级还款单位无法偿还债务,确需政府履行担保责任、予以代偿的贷款,在自治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中足额安排资金用于还款。财政部门代为偿还后,依法对原还款单位享有追偿权,追回的资金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并列人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冲减当期支出;

(六)与转贷银行确认提款和还款明细;

(七)做好贷款债权债务的会计和统计等相关工作,准确反映债务余额和债权债务关系;

(八)与上下级财政部门、项目单位建立项目管理信息实时互通和定期对账机制;

(九)管理自治区本级项目中可能会影响债务偿还的事项,并及时与项目单位就债务偿还变更达成书面协议。

三、市县(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管理本级贷款还款准备金;

(二)按时足额偿还到期债务并核销;

(三)下发还本付息付费通知单,督促还款责任人按时还款;

(四)政府债务外贷,对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的还款单位,采取财政预算扣款、加收罚息和滞纳金等有效措施以保证欠款回收;

(五)政府担保外贷,如已确定本级还款单位无无法偿还债务,确需政府履行担保责任、予以代偿的贷款,在本级一般公共预算中足额安排资金用于还款。财政部门代为偿还后,依法对原还款单位享有追偿权,追回的资金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冲减当期支出;

(六)做好贷款债权债务的会计和统计等相关工作,准确反映债务余额和债权债务关系;

(七)与上下级财政部门、项目单位建立项目管理信息实时互通和定期对账机制;

(八)管理本级项目中可能会影响债务偿还的事项,并及时与项目单位就债务偿还变更达成书面协议。

四、项目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时足额还款;

(二)做好贷款债权债务的会计和统计等相关工作,准确反映债务余额和债权债务关系;

(三)在发生可能影响债务偿还事项时,应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并签署债务偿还安排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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