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和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11/2020-00057 | 文号 | 宁财(资)发〔2020〕120号 | 生成日期 | 2020-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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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财政厅 |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和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财(资)发〔2020〕120号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重要指示和自治区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产保障工作的通知》(财资〔2020〕4号)精神,切实规范和加强防控资产的管理和调配,经报请自治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和加强资产管理
(一)简化审批程序。在疫情防控期间,自治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向各有关单位和临时应急机构发放紧急配置救治器械、医药防护用品、专业救护车辆等疫情防控资产,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可简化资产配置审批程序,在履行必要的单位内部程序后,快速高效配置。跨级次、跨部门调拨和捐赠防控资产,达到同级财政审批权限标准的,可履行主管部门内部程序(无主管部门的履行单位内部程序)后实施,不需报同级财政审批。同时留存好相关依据、资料,待疫情结束后统一报同级财政备案。
(二)加强内部管理。各有关单位和临时应急机构要加强资产管理,及时办理相关接收手续和登记入账,会同相关部门严把质量关。加强领用管理,确保手续完备、凭证齐全、流向清晰。加强使用管理,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防止损失和浪费。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与采购管理、预算管理、财务核算、仓储管理等部门的协调对接,定期对防控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实不符的及时核查原因。
(三)建立报告制度。各有关单位和临时应急机构要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及时将资产储备、领用、使用、调配、库存等情况向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汇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四)规范资产处置。疫情结束后,各有关单位和临时应急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妥善处置资产,对需回收可重复使用的疫情防控资产,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按权限统筹调剂使用、公开拍卖或捐赠;报废、报损的疫情防控资产,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审批和备案。
(五)严禁超标配置。各有关单位和临时应急机构严禁“搭便车”使用各类资金超标准装修改造或购置与疫情防控工作无关的交通工具、物资、设备、器材等资产,避免国有资产损失和浪费。
(六)加强车辆保障。在疫情防控期间,各有关单位和临时应急机构应充分提升保留车辆应急使用率,加强人、车安全管理,确保有效保障。
二、工作要求
(一)压实管理责任。各有关单位和临时应急机构要压实资产管理主体责任,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和完善防控资产采购、验收、入库、保管、领用、使用、维护、核算、统计、处置等环节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各环节责任明确到人。各个环节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二)提升管理水平。各有关单位和临时应急机构要及时总结经验、剖析问题,结合防控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本单位资产管理制度。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统计分析,确保资产信息全面、准确、及时,为防疫工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加强督导检查。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督导检查,杜绝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推诿扯皮,督促所属单位切实履行防控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对于违规违纪违法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有资产流失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关内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疫情防控中若有其他相关资产管理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财政厅联系。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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