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聘财政监督行政执法检查辅助检查人员的通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选聘财政监督行政执法检查
辅助检查人员的通告
根据财政监督行政执法检查工作需要,我厅拟选聘专业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监督行政执法辅助检查人员聘用和付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监发〔2019〕678号)的要求,现将有关需求情况通告如下:
一、拟聘用专业人员的技术条件和数量
(一)基本条件和数量
1.财政、会计、审计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40人。
2.财政、会计、审计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40人。
财政、会计、审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和注册会计师(含持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但没有注册执业的人员)、资产评估师,可以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聘;已经取得注册会计师考试专业阶段合格证或者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合格证的人员,可以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聘。
(二)应同时具备的其他条件
1.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经济学类、管理学类专科(含高职)文化程度且持有财政、会计、审计系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2.熟练使用OFFICE、WPS办公软件和IE等浏览器。
3.已在推荐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代理记账机构工作1年以上。
4.所在机构同意推荐应聘;所在机构已与应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所在机构已为应聘人员依法办理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所在机构已为应聘人员购买了保险期限包括2019年12月10日至31日的意外伤害保险(包括但不限于交通意外保险)。
5.自2017年1月1日以来没有因在从事财政、财务、会计、审计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二、检查时间
预计2019年12月中下旬,约5至10个工作日。
三、劳务费用测算办法
劳务费用由现场辅助检查劳务费、住宿费补助、交通费补助和伙食费补助构成。
(一)现场辅助检查劳务费
现场辅助检查劳务费按以下标准测算:
1.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800元/人·工作日。
2.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600元/人·工作日。
检查组组长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安排应聘人员在节假日加班的,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计付加班劳务费。在途时间和查前培训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
应聘人员只能按照其被推荐报名的技术条件适用现场辅助检查劳务费测算标准。
(二)住宿费补助
应聘人员根据检查组统一安排,离开银川到异地协助实施财政检查的,根据实际住宿天数和住宿费支出情况,按照每人每天不超过165元的标准,凭票据测算住宿费补助。
(三)交通费补助
1.城市间交通费补助
应聘人员根据检查组统一安排,离开银川到异地协助实施财政检查的,按照实际支出金额,凭票据测算城市间交通费补助。
2.市内交通费补助
应聘人员根据检查组统一安排,在检查实施地或者延伸检查实施地开展核查调查发生市内交通支出的,根据实际支出情况,按照每人每天不超过40元的标准,凭票据测算市内交通费补助。
(四)伙食费补助
应聘人员根据检查组统一安排,离开银川到异地协助实施财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支出情况,按照每人每天不超过50元的标准,凭票据测算伙食费补助。
重要提示:以上标准是自治区财政厅与中选人员所在推荐报名机构结算劳务费用的基准标准,实际结算标准取决于中选人员能否胜任具体检查工作、在具体检查工作中能否遵守考勤纪律业务要求和廉洁纪律以及检查组组长对中选人员工作质量的评价。劳务费用由自治区财政厅直接支付给中选人员所在推荐报名机构。中选人员实际所得报酬由其所在推荐报名机构确定。
四、聘用人员确定规则
(一)符合同一技术条件的报名人数少于或者等于拟聘用人数的,符合该技术条件的所有报名人员直接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二)符合同一技术条件报名人数多于拟聘用人数的,通过电脑摇号等方式从符合技术条件的所有报名人员中随机确定拟聘用人员。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报名人数少于40人的,将相应增加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拟聘用人数。
五、报名要求
(一)推荐报名的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推荐报名的机构,即应聘人员所在机构应当是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代理记账机构,且自2018年1月1日以来没有被行政监管机构处以行政处罚,也没有被行业协会处以行业惩戒。
(二)报名资料要求
1.推荐报名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会计师事务所或者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证书复印件,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予以备案的公告网页打印件或者纸质文件复印件;
3.财政监督行政执法检查辅助检查应聘人员推荐报名表;
4.应聘人员学历证明复印件、资格资质证书复印件(2019年度可以以合格证明代替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推荐机构为应聘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应聘人员社保缴费记录,推荐机构与应聘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等;
5.财政监督行政执法检查辅助检查应聘人员推荐机构承诺书。
以上资料中的复印件均需加盖推荐报名机构公章。
报名资料需一式三份,予以密封,并加盖公章。
重要提示:推荐报名机构必须对报名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自治区财政厅将对外公开报名资料弄虚作假的推荐报名机构的名单,并在公开名单之日起三年内将有关推荐报名机构列为财政监督行政执法检查辅助检查人员选聘工作禁止往来单位。
(三)报名截止时间
2019年12月13日12:00(送达时间)。
(四)报名资料报送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1103房间(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路416号)。
不在银川市的机构可以将报名资料扫描件发送至nxcztjdj@126.com。
联 系 人:张 昶 联系电话:0951-5069413
廉政监督人:张学智 监督电话:0951-5069600
特此通告。
附件:1.财政监督行政执法检查辅助检查应聘人员推荐
报名表
2.财政监督行政执法检查辅助检查应聘人员推
荐机构承诺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12月9日
附件1
财政监督行政执法检查辅助检查应聘人员推荐报名表
机构名称(盖章):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文化 程度 | 专业 | 工作经历 | 职称或 执业资格 | 备注 | |
参加工作时间 | 到本机构时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负责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财政监督行政执法检查辅助检查
应聘人员推荐机构承诺书
本机构承诺如下:
一、本机构目前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经营需要事先获得行政许可的业务或者需要备案的业务均已按成程序取得了许可或者进行了备案。
二、本机构自2018年1月1日以来没有被行政监管机构处以行政处罚,且没有被行业协会处以行业惩戒。
三、本机构推荐报名的应聘人员已在本机构工作1年以上,报名表所填信息真实,所附应聘人员资格资质学历证明文件复印件已与原件核对一致;本机构推荐报名的应聘人员自2017年1月1日以来没有因在从事财政、财务、会计、审计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四、本机构推荐报名的应聘人员已与本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本机构已为推荐报名的应聘人员依法办理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已为推荐报名的应聘人员购买了保险期限包括2019年12月10日至31日的意外伤害保险(包括但不限于交通意外保险)。
五、自被通知中选后至财政检查结束,本机构不会撤回被确定中选的本机构推荐报名人员。
六、本机构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的要求,与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并按照劳务派遣合同的约定程序测算和确认劳务费用,并出具符合规定的劳务费用发票。
七、被确定中选的本机构推荐报名人员在检查期间(含在途时间),与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雇佣关系。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本机构、被确定中选的本机构推荐报名人员在检查期间(含在途时间)为劳务派遣要派单位、劳务派遣机构、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关系。
八、如本单位在报名资料中弄虚作假,本单位同意以下事项:
(一)自治区财政厅将对外公开我单位弄虚作假的事实;
(二)自治区财政厅在公开我单位弄虚作假事实之日起三年内将我单位列为财政监督行政执法检查辅助检查人员选聘工作禁止往来单位。
负责人(签名):
作出承诺的机构(盖章):
年 月 日